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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2015年第6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注销的公告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公告2016年第3号
关于2015年第6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收到住化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交的66份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注销的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注销的规定,我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结合年度报告对未进行活动和停止活动的申请进行了核实和确认,批准登记证注销(见附件)。
注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五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再次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注销申请批准一览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601/W020160118345084098694.pdf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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