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三批)的公告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三批)的公告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公告2015年第77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三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南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研究院等33家机构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四、不予批准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4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第三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第一项中的环保系统机构请在换领证书前,办理进入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变更申报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第三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一项机构更名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原登记编号予以注销,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
第四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批准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511/t20151126_317795.htm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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