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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大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决定
(2014年1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人员列席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在抚的全国、省人大代表23人,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39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市长助理1人,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8人,没有市代表的市直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49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9人,在我市的中省直单位、驻抚新闻单位16人;部分国有企业4人;市级离退休老干部4人。
共计:1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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