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的决议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的决议

(2013年8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依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由市规划局局长凌鸣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编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对《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苏州是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依法修编《保护规划》,对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政府对苏州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的批复要求,完善保护规划体系,适应当前保护形势,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保护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完善,编制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同时,《保护规划》提出的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和协调发展的思路,保护目标清晰,定位分析准确,内容全面丰富;提出的分层次、分年代、分系统的保护思路和若干综合性对策,研究理论、技术、方法具有创新性,基本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对指导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未来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议同意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责任分解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