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8-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保证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约见的提出。

市人大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市或县、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约见要求可由1名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约见的要求应客观、简明,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事项。

第二条约见的对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副县区长;

县区人民法院院长;

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约见的内容。

可以作为约见的事项:

(一)本行政区内涉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情况;

(三)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不应作为约见的事项:

(一)涉及解决代表个人或亲属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

第四条约见的受理。

约见市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受理;约见县区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办公室)受理。

代表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汇报,并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经研究,认为确属约见事项的,应商被约见人员,确定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提前3日反馈给代表,使其进一步做好约见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认为不必约见或代表已经对同一内容的问题提出过约见要求、正在处理过程中的,由被约见人员所在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应解释,经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也可以直接向约见对象所在机关直接提出约见要求,有关机关应认真进行安排。

第五条约见的程序。

约见活动开始时,由代表就所约见的事项向被约见人员提出问题及意见、建议。

被约见人员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原则,认真、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凡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凡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员应指定工作人员将约见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材料应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在约见时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被约见人员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限等。

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60日内,把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经代表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报市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不满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30日内再次答复代表。

根据办理情况,代表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同一事项要求再次约见。

代表如果认为通过约见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约见对象进行质询的建议。

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派人参与约见活动,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第六条有关要求。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参加约见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征得代表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约见活动。

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问题如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约见双方应共同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监督。

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约见活动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约见人及责任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敷衍应付的,应及时督促责令纠正。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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