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9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发展目标考核指标的通知》(皖政秘〔2007〕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3〕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包括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占80分。按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考核。年中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全市工作部署追加和调整的,按追加和调整后的目标考核。

2.共性目标占20分。包括:抓落实8分(办理督办事项4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4分);精神文明创建3分;依法行政4分(政府法制2分、信访工作2分);市政府领导评议5分。

(二)计分办法

1.年度考核标准分为100分。

2.工作目标的计分。未完成的目标,按实际进度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得该项基本分,其中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年度目标的,按增幅高低排序加分(居末位不加分,排位每高一位加0.2分)。

3.抓落实的计分。督办工作实行扣分制,全部扣分不超过4分。凡未列入年度目标的工作,经督查、考核不落实的,每项扣0.3分;凡不按时反馈、不按期办结的事项,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每次扣0.2分。办理工作按《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蚌政办〔2004〕18号)考核计分,由百分制按权重换算。

4.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分别由市文明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牵头考核并提供结果,按权重计入总分。

5.市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由市政府领导为各县、区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后按权重计入总分。

6.县级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视情节轻重,扣0.5~1分。

7.上级机关和领导批评的,根据中央、省、市(厅)三种情况,每次相应扣责任单位1.5分、1分、0.5分。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条条管理单位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占70分。按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考核。年中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全市工作部署追加和调整的,按追加和调整后的目标考核。

2.共性目标占30分。包括:抓落实8分(其中办理督办事项4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4分);政风建设5分;精神文明创建4分;依法行政8分(其中行政审批4分、政府法制2分、信访工作2分);市政府领导评议5分。

(二)计分办法

1.年度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条条管理单位分别考核排序。

2.工作目标的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得该项基本分;未完成的目标,按实际进度计分。

3.抓落实的计分。督办工作实行扣分制,全部扣分不超过4分。凡未列入年度目标的工作,经督查、考核不落实的,每项扣0.3分;凡不按时反馈、不按期办结的事项,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每次扣0.2分。办理工作按《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蚌政办〔2004〕18号)考核计分,由百分制按权重换算。

4.政风建设由市政府纠风办组织实施并提供结果,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分别由市文明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牵头考核并提供结果,各按权重计入总分。

5.市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由市政府领导为各单位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后按权重计入总分。

6.承担并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加0.1分,未完成的相应扣分。

7.在本年度政府部门工作评议中,每次得分在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加0.3分、0.2分和0.1分;低于8分的单位,低于8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减分;未参评单位既不加分也不减分。

8.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或未承担任务但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单位,加0.1分;超额完成50%及以上的单位,加0.2分。

9.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或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到责任追究(均不包括自查自纠),根据被处理对象按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三种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扣0.52分、0.51分、0.2~0.5分。

10.上级机关和领导批评的,根据中央、省、市(厅)三种情况,每次相应扣责任单位1.5分、1分、0.5分。

11.当年没有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行政审批、政府法制和信访工作等考核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提供某项共性目标考核结果的单位,得该项平均分。

三、考核等次和奖惩

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县、区和市直部门优秀等次名额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条条管理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占二分之一左右;考核总分低于80分,或因工作目标未完成居各组末位的(市直部门后两位,县区和条条管理单位最后一位),为一般等次;其他为良好等次。

目标管理单位有关方面考核被“一票否决”,政风评议为不满意等次或末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市政府将根据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3〕5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提出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不发目标管理奖金;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建议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条条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按以上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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