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巢政〔2015〕80号
颁布日期:2015-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5年9月20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9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领导核心,牢牢抓住经济建设中心,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建设学习型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完善政府工作体制和流程,建设高效型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法治型政府;扩大政务公开,倡导诚实守信,建设信用型政府;贯彻执行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清新政风,建设廉洁型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委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各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及事关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等,应事先征求市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意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合肥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法定期限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对部门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报请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解决率和满意率。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谋划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五、加强督查和目标效能管理考核,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务督查,促进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合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三)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合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合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合肥市政府审批和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审议预算调整及大额资金追加,讨论决定大额专项资金再分配、国有资产处置及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等;

(五)讨论决定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以及重要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审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全市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讨论决定需提请研究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九)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和撤销;

(十)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有关奖惩事项;

(十一)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武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信访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情况确定。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全国、全省和合肥市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全市性重要工作情况;

(二)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部署;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可安排有关部门、乡镇和街道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凡列入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难以协调一致的或协调意见有分歧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涉及全局性或重大的问题,送市长审阅或提请会议讨论和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参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重要事项应提请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报市长审批。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办文程序办理,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上级印发至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签收登记,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实行限时办文制,根据公文涉及工作的复杂程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四十九、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要求。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向合肥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或回复合肥市政府交办事项的上行文,一般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发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与合肥市直部门、不相隶属关系的单位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对外公开。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全面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市政府副市长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经市级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长请假。

五十八、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并及时上传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周工作预安排要及时上传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

五十九、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需请市长参加的活动和涉及市几大班子的综合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并向市长报告同意后安排;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由对应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重要的活动报市长阅知。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市委要求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应邀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效能型机关。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乡镇、街道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电、贺信,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三章附则

七十一、市政府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巢政[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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