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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奖励帮扶农村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及其女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秘〔2013〕171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奖励帮扶农村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及其女孩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关于奖励帮扶农村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及其女孩的意见》(滁政〔2006〕91号)第一条修改为:“按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执行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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