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秘〔2014〕24号
颁布日期:2014-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3月24日

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三)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市级预警,督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2.2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会同市供电公司负责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配合市环保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整治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建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

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拆迁扬尘管控。

市城管执法局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整治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农委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站)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

2.4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地的预警信息,对全市及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组成,负责指导各地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预警发布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蓝色预警条件时,由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Ⅰ级(红色)预警由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Ⅱ级(橙色)预警由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由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I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机制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响应:

当辖区内县、市、区发生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响应终止

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5应急响应措施

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名单,组织应急演练等措施,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5.1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等。

5.2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5.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污染物排放;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3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范。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及土石方施工,停止渣土运输作业;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主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5.4I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排污单位严控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城区渣土、散装物料、沙石等车辆运输;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市大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7.3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5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7.6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

7.7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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