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贸易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贸易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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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0 | 失效日期:2014-04-24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贸易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真实反映我市贸易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下同)发展状况,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业统计数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贸易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贸易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贸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贸易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也是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增加就业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的贸易业统计制度,有利于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全市贸易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贸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贸易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阜阳加速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贸易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贸易业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全面加强贸易业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贸易业统计工作。针对我市贸易业发展现状和贸易业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按照既要全面反映我市贸易业发展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又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贸易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是对限额以上贸易业实施全数调查,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和住宿和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全面纳入统计范畴;二是对限额以下贸易业法人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抽样调查以县、市、区为主体,由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贸易业统计调查,扎实做好我市贸易业统计工作。
三、切实提高贸易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贸易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贸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贸易业源头数据质量。一要加大对贸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广大统计人员准确掌握贸易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二要加强贸易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维护贸易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县、市、区贸易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三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贸易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强化对贸易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推动贸易业统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四、建立健全贸易业统计工作机制。贸易业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是贸易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贸易业统计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贸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贸易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为贸易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协调议事工作制度,市、县(市、区)统计、商务、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贸易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重点贸易业调查单位座谈会,进一步促进全市贸易业统计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13日起,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尚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达到标准的企业分批纳入全面统计范围。具体分工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名单,并参与清查;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分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应交增值税以及企业上报的销售额,并提供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税收情况;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分企业住宿和餐饮业营业税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并提供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税收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宾馆、餐饮业、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单,并参与对宾馆、餐饮业和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住宿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单,并参与对住宿业的清查。
商务和统计部门共同组织贸易业单位清查工作,并综合相关数据,做好贸易业统计数据分析工作。
各有关部门每年5月和12月分别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各级商务、统计部门要不定期联合开展对重点单位的督查,做好数据的审核、监审工作。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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