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承接工作,确保下放彻底、承接及时和管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放后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市直部门要对照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予以落实,不得采取下放初审权截留终审权等各种变相形式,不得设定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后的核准、复核或者备案等后置环节,确保下放彻底到位。

(二)向县(市)区、开发区放权,可采取委托、下放两种方式实行(下放开发区的项目一律采取委托的方式)。采取委托方式的,由市直部门与县(市)区实施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法律责任;采取下放方式的,由市直部门下发专门工作文件予以实行。原则上下放事项所涉及的收费一并转到相关承接单位,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直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移交相应审批表格和示范文本,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强化业务操作培训。

(四)市直部门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主动做好与市直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主动加强与市直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承接机构,没有直接对口承接机构的,要指定业务相近的管理机构进行承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不出现管理脱节。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照下放审批事项的内容和流程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熟悉下放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确保下放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规范,科学设定办理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项目明确、流程清晰、职责到位、运转灵活的审批服务链,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确保审批事项下放后,审批工作运行更加高效有序。

三、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委托、下放相关事宜,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1日至10月20日,由原市直有关单位继续审批,自10月21日起,由承接单位正式实施。

四、市监察、机构编制、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确保有力有序进行。对下放不彻底、承接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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