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马鞍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马鞍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马鞍山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措施、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之间以及社会救助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度会议组成

(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单位组成。

(三)市民政局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召集人同意后,直接调整。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决定。

(三)各成员单位在市委、市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要主动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马鞍山市社会救助联度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拟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参与分配和管理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

负责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各县区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上级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

2.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指导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3.市编办: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编制调整。配合民政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有人管事、有人负责。

4.市信访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5.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市经信委: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配合民政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7.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救助。

8.市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9.市财政局: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负责将本级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安排;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配合民政部门推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联合民政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为民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信息核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10.市人社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工作。

11.市住建委: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相关信息。

12.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办理出租营运等相关信息。

13.市农委:配合民政部门督促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4.市卫生局: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15.市审计局: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16.市工商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

17.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18.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审核我市社会救助政策、办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1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20.市总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21.市残联: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2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23.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24.市人民银行: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25.市银监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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