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宿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预备费的设立。市级预备费是指按《预算法》的规定,在市级预算中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些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三条市级预备费的使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包括水灾、旱灾、疫病灾害等;

(二)原来预算没有列入而又必须解决的临时性开支;

(三)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四)其他不可预见开支。

第四条预算单位正常开支需要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事项外,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单位预算。

第五条预备费的批准程序。

(一)较大自然灾害救灾、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等重大事项动用预备费,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分管财政的市政府负责人审批。

(二)其他不可预见事项、临时性开支动用预备费,由分管财政的市政府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预备费的办理程序。

(一)拟动用市级预备费的开支项目首先由申请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或资金使用建议分配方案,向市政府提出用款申请;

(二)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由归口业务科首先对拟开支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或资金使用建议分配方案提出意见,经预算科审核后,汇总编制动用预备费方案,经局长审签后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负责人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七条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特殊突发事件、市政府紧急决定事项等动用预备费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以先办理预备费拨款手续。事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程序制、报有关正式申请,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

第九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进度,年终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情况汇总分析。

第十条市级预备费年终结余应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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