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文号:京审办发[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审办发[2009]64号

市局各处、室、中心、所:

《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市审计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由审计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市审计局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市审计局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条信访工作原则: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密、公务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信访请求,市审计局应当受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工作人员;

(四)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及其工作人员;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市审计局办公室为信访工作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来信拆封、来访接待、登记、分类报批、分发、转办、转送、督办等工作;市局各部门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登记、接洽、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拆封与接待

市审计局各部门接到信访人来信应当统一交到市局办公室,由信访工作人员拆封。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接到来信当日拆封,保持信封的完整,将信封订在原件的后面。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市审计局的信访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必要时邀请有关审计业务人员参加;来访接待过程应做好“来访记录”(附件1);对不属审计职权范围的事项,向来访人说明情况或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越级来访的,一般不予直接处理,应当向来访人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对集体来访的,应当告知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不得超过五人,其余人员返回。来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不去的,请保卫部门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协助解决。

第七条登记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应当于当日登记暨填写“信访处理单”(见附件2);对首都之窗——北京审计举报信箱收到的来信应当及时下载登记。

来信来访的内容属于审计人员违纪的,不需登记,直接转交市局监察处处理。

第八条受理

市局办公室接到信访请求办理登记后,区分情况,在15日(含登记日)之内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属于市审计局受理范围)的信访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将登记后的信访件交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示,根据批示分送有关局领导,经批示后交相关处室办理,其中实名信访请求区分情况履行反馈程序:

1.信访人实名直接向市审计局提出的信访请求,并有详细联系方式的,应当填写“信访请求(受理)告知书”(见附件3)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提出以其他方式告知的,可采用其他方式告知,并填写“信访请求(受理)告知纪录”(见附件4)。

2.上级工作部门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市审计局的实名信访事项,除向信访人履行告知程序外,还应当根据交办、转送单位的要求向其反馈受理情况。

上级工作部门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交办、转送的匿名信访请求有反馈要求的,应当履行反馈程序。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不属于市审计局受理范围),但属于区县审计局职权范围的信访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将登记后的信访件交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示,根据批示办理。一般区分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信访人实名直接向市审计局提出的信访请求,将信访件附“信访请求转送单”(见附件5)转有关区县审计局办理,同时对有详细联系方式的,应当填写“信访请求(转送)告知书”(见附件3)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提出以其他方式告知的,可采用其他方式告知,并填写“信访请求(转送)告知纪录”(见附件4)。

2.信访人匿名直接向市审计局提出的信访请求,将信访件附“信访请求转送单”(见附件5)转有关区县审计局供其参考。

3.上级工作部门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信访请求,将转来的信访件附“信访请求转办单”(见附件6)或“信访请求转送单”(见附件5)转有关区县审计局办理。其中:实名信访请求且有详细联系方式的,应当向信访人履行告知程序。同时限期要求区县审计局反馈受理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工作部门反馈。上级工作部门对匿名信访请求有反馈要求的,应当履行反馈程序。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不属于市审计局受理范围)同时也不属于区县审计局职权范围的信访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将登记后的信访件交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示,根据批示办理。一般区分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信访人实名直接向市审计局提出的信访请求,有详细联系方式的,应当填写“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3),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提出以其他方式告知的,可采用其他方式告知,并填写“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告知纪录”(见附件4)。

2.信访人匿名直接向市审计局提出的信访请求,且可以判断有权处理机关的,将信访件附“信访请求转送单”(见附件5),并加盖信访专用章转给有关单位供其参考;不能判断有权处理机关的,留存3个月后销毁。

3.上级工作部门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市审计局的信访请求,应当在收到该信访请求5个工作日内向转来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第九条办理

(一)市局各部门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申请延期审批单”(见附件7),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延期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备。对实名信访并有详细联系方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延期告知书”(见附件8)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提出以其他方式告知的,可采用其他方式告知,并填写“信访事项办理延期告知记录”(见附件9)。

(二)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事宜的,由承办部门与信访人联系沟通,并回答信访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在信访事项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审计程序进行。

(三)转交区、县审计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督促和收集办理结果。

第十条检查、督办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承办信访事项的进度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在办理信访事项中遇到的困难或其它原因造成进度迟缓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遇有重大问题报请局长审定解决。

第十一条办结、答复

(一)相关处室受理的信访事项调查完成后,需在“信访处理单”(见附件2)的办理结果处填写承办单位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实名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拟写“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答复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市局办公室报局长审定。

(二)“答复意见”由信访工作人员加盖信访专用章寄挂号信至信访人,并留存底稿备查;如“答复意见”当面交转信访人,应当要求信访人在“信访答复意见接收单”(见附件10)上签字盖章,“接收单”原件交承办处室归档,市局办公室留复印件备查。

(三)上级工作部门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市审计局的信访事项,根据转办单位要求,需要反馈结果的,承办处室履行本条第一款程序后,由办公室向交办、转办机关反馈。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答复的,不予答复。

第十二条归档

承办处室应当在完成信访事项一个月内,将承办事项的各项处理单、信访材料及信封、取证材料、答复意见等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成卷后结案。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市审计局对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对分管部门承办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信访工作机构和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负主管责任;信访工作人员和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对违反信访工作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访工作义务的;

(二)积压信件、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丢失信件的;

(三)在办理过程中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信访工作程序的;

(五)无故拖延或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泄露信访秘密的;

(七)隐匿、销毁信访材料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访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制度》(京审办字〔1994〕149号)、《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送交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的规定》(京审办字〔200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来访记录

2.信访处理单

3.信访请求告知书

4.信访请求告知记录

5.信访请求转送单

6.信访请求转办单

7.信访事项申请延期审批单

8.信访事项延期告知书

9.信访事项延期告知记录

10.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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