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福州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福州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09〕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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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福州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制定的《福州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福州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文化局
(二○○九年四月)
为了巩固我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成果,加强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加快推进我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化部《文化站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对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经常性的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各责任部门的作用以及驻区单位和广大市民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推进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评范围
福州市五城区31个街道综合文化站。县(市)辖区范围内的街道综合文化站暂不列为考评对象。
三、考评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化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运行保障、活动开展。文化站实施长效管理的具体运行、内容配套、活动开展等细则要求,均在文化站考评表中予以体现。
五、考评标准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
1、街道办事处是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加强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运行的领导机构,街道主要领导要主动挂帅,每年不少于两次研究、部署、检查文化站工作,协调、统筹文化站的运行,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日常工作能顺利开展。
2、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完善街道综合文化站运行机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地区“软实力”建设,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各街道的文化站建设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各区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研究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的专题会议。
3、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标准、运行规范,组织对街道综合文化站进行资质认证和评估,指导街道综合文化站开展活动。各区文体局负责制定本区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发展规划,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经费保障
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办公经费、文化服务以及文化产品采购等专项经费)要纳入区和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区政府承担主要建设经费。
1、业务经费。每年对街道综合文化站开展文化活动经费的投入人均不低于1元(辖区内人口总数在3万人以下的按3万人计)。
2、人员经费。每年对街道综合文化站人员经费(含聘用人员)的投入不低于3万元,确保1-2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3、街道综合文化站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运行保障
1、设施场所
(1)街道综合文化站的规划建设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通讯、给排水、消防的要求(对暂时不具备新建、改扩建条件的,可采取共建共享等途径,落实场地设施)。设施选址应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2)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根据其基本功能、用途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书报阅览室、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展览陈列室以及具备放映文化科教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条件的多功能厅。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活动场所应当一室多用,根据功能特点,可以在室内悬挂多种标牌,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
(3)街道综合文化站设施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区政府为监管责任主体。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坚持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的原则,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如需调剂和改变用途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手续。街道综合文化站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所在街道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的原则。重新建设的街道综合文化站一般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4)街道要在社区设置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服务延伸点,开展延伸服务。
2、人员管理
(1)街道综合文化站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为此,每个街道文化站要配备1-2名热爱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群众文化活动组织能力的工作人员。
(2)文化站没有编制的采用选聘制,由街道提出建议人选,会同区文体局进行考核,由本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择优聘任;一般人员,由站领导提出建议名单,本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择优聘用,并解决文化站聘用人员医保、社保等问题。站长(副站长)及文艺、体育、图书、信息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同时,可招募社区志愿者辅助管理文化活动中心事务,志愿工作人员应具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
3、活动开展
(1)建立市、区两级文化资源支持机制,为街道综合文化站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市群众艺术馆、各区文化馆要为街道综合文化站提供文艺创排指导和培训服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接受市群众艺术馆、市图书馆、区文化馆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业务辅导。
(2)街道综合文化站全年开放(包括法定节假日),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3)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为居民提供书刊阅读、文化活动、影视放映、教育培训、展览展示、健身锻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益文化服务,并组织思想道德、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宣传,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承担民间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
(4)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独立核算。所有收入应当用于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维护、运行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六、考评组织
由市文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市群众艺术馆及五城区文体局、文化馆有关人员,成立考评组。
七、考评办法
(一)考评结构:
1、评估定级必备条件表共8项,其中高、中、低三项标准分别为一、二、三级站必备条件。8项条件均达到相关等级标准的,方具备该等级站的评定标准。
2、街道综合文化站考评表分为基本指标、群众满意度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基本情况,共设置4个评选项目、27个评选指标。群众满意度指标反映辖区内群众对街道综合文化站开展文化活动、传播文化知识、提供文化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满意程度。特色指标反映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建设的特色、成绩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形象,共7项。
(二)基本指标共分为4个项目: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运行保障、活动开展。
(三)考评方法:主要采取审核材料、随机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各类数据取评选年度12个月的平均值;材料审核数据来源于当地政府和街道提供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以材料完整、分类有序为标准;群众满意度通过随机抽选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居民,进行电话采访,并取每个居民对社区文化活动开展评分数的平均值。
(四)分值构成:总分值450分,其中基本指标总分350分,群众满意度指标100分,特色指标作为附加分,分值不设上限。
(五)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评一次(暂定)。等级评定考评总分(包括基本指标分、群众满意度指标分和特色指标分)按得分高低排列,根据考评标准评定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的综合文化站。
1、一级综合文化站:考评总分在400分以上,并且达到一级站评估定级必备条件的综合文化站。
2、二级综合文化站:考评总分在360分以上,并且达到二级站评估定级必备条件的综合文化站。
3、三级综合文化站:考评总分在320分以上,并且达到三级站评估定级必备条件的综合文化站。
4、其他为未定级。
八、考评奖惩
(一)总成绩按得分高低排列,按照考评标准评定一、二、三级、未定级综合文化站。对一、二、三级综合文化站进行授牌。
(二)对被评定为一级的综合文化站,在文化站建设补助资金上予以倾斜,优先列入给予“以奖代补”建设补助资金的名单。
(三)对于当年考核没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管理办法,推动做好辖区内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城区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必备条件(略)
2.福州市街道综合文化站考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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