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1〕52号
颁布日期:2011-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政办〔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

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较快,特别是蔬菜、粮油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给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加快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南平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退出

要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食品类价格同比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具体办法为: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8%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8%以下时,即停止联动;上年度食品类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8%时,各县(市、区)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后,用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具体办法为: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上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各县(市、区)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补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补助办法、标准和发放方式

(一)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按如下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助:

1、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发放,当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8%以下时,即停止发放。补贴标准为: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8%-11%(含本数)时,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20元/人、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0元/人、月发放。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11%以上-15%(含本数)时,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30元/人、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5元/人、月发放。当地月同比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15%以上时,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40元/人、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20元/人、月发放。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法: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上年度食品类价格指数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在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后,按如下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助:

1、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发放,当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发放。补贴标准为: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3%-4%(含本数)时,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10元/人、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0元/人、月发放。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4%以上—5%(含本数)时,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20元/人、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2元/人、月发放。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5%以上时,城市低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30元/人、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18元/人、月发放。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

五、资金保障

补助对象补贴所需资金根据保障制度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拨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承担。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区),可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市、区)补贴资金从副食品风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该项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当地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统计部门负责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向当地价格、民政、财政部门通报单月低收入价格指数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月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出台政策的,从其规定。各县(市)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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