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09〕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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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作为对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考核依据。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我市木兰溪、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0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两溪”流域范围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水质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考核断面为市环保局确定的“两溪”流域控制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城市内河控制断面。通过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市环保局核查的减排结果为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市、县(区)制定的年度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各地自查和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内未完成COD减排任务、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20分)。参照2006—2010年各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有多个控制目标的,按照比例分摊分值),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具体为:仙游县,木兰溪流域省控断面(蒋隔、西台桥、象塘桥、园头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荔城区,木兰溪流域国控断面(三江口)水质环境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辖区内河(延寿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80%以上;城厢区,木兰溪流域省控断面(园头桥、濑溪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内河(木兰陂)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涵江区,木兰溪国控断面(三江口)、萩芦溪流域省控断面(白沙桥、狮亭桥、南安陂、江口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内河(新港、涵坝)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秀屿区,内河(土海)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
2.饮用水源水质(10分)。只考核仙游县、城厢区和涵江区。参照2006—2010年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具体为:仙游县,古洋水库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城厢区,东圳水库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涵江区,外渡水库水质达标率:2009年达85%以上,2010年达90%以上。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10分):按照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4.饮用水源保护(10分):只考核仙游县、城厢区和涵江区。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企业、畜禽养殖场等排污口的,不得分。
5.养殖业污染整治(20分)
(1)公布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划定方案(1分):按期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划定并予以公布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拆除(9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的,不扣分;完成率在80%(含)以上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低于80%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畜禽养殖场或禁建区内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0%(含)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仍出现未纳入统计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6.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情况(10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已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1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溪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
7.工业污染防治(10分)
(1)园区和重点行业污水处理(5分)
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制浆造纸、制药等企业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技术改造的,每个扣1分,最高扣2分。
(2)石板材行业整治(5分)
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板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其中,关闭、取缔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2分),完成率高于80%(含)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0.5分,最多扣1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扣1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的,扣1分。
8.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溪矿产开采活动(3分):按期关闭沿溪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经查发现仍存在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溪两岸造林绿化(3分):按计划推进沿溪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的,不扣分;对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1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沿溪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石材废渣废料乱堆滥放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保障生态用水(3分):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不扣分;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查实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五、考核程序
9.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复核。
10.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乡镇政府的考核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市农业局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情况予以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对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石板材行业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和河流湿地功能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并配合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的考核;市环保局负责提出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水电站名单和时间要求,并负责做好在线监控终端的建设和联网监控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技术指导;市经贸委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做好安装情况的考核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对石板材行业整治情况的考核;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建设局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情况予以考核;市水利局牵头对水电站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情况、河道采砂整治情况予以考核;市林业局牵头对沿溪两岸造林绿化情况予以考核;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对河道、水库网箱养殖取缔情况予以考核。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监察局汇总后,于5月底前上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12.考核结果经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并依据有关规定作为市效能办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13.考核结果为“优良”的,优先加大对该辖区下年度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上浮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环保局暂停该辖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有关部门适当扣减对该辖区下一年度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额度;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14.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15.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16.本办法由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
17.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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