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1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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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单位: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动公开)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府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市级向县(市、区)级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切实搞活县域经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项目带动、转变提升、和谐进步、奋力发展”的工作思路,遵循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增强县(市、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原动力,推动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继续发挥排头兵作用。
二、基本要求
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要遵循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利于发挥基层积极性、能动性,增强县(市、区)级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要进一步放活市场准入,使县(市、区)级政府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放宽放活市场准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三是要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
三、范围对象
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中央部属及省属驻泉部门)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确认等(共936项)列入简政放权清理范畴。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权下放
1、理清市和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权
进一步合理划分市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权,对目前市直各部门(含中央部属及省属驻泉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由市级负责外,其余的原则上放权给县(市、区)。按照市县、市辖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等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放权范围。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市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跨县(市、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涉及的审批事权;三是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权;四是县(市、区)一级暂无部门承接的事项;五是由省级授权或委托市本级审批的事项。
2、明确市向县(市、区)放权的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的情形下,原则上应明确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2)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县(市、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外,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下属垂直审批机构行使。
(3)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已直接放权给地级市行使,县(市、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下属垂直管理机构。
(4)在本市级的审批权限范围内,除需全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外资项目审批、核准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核上报权限、程序,原则上与项目审核上报权限、程序相统一。
3、坚持事权下放与服务前移相结合
对要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原则上要下放到位,不得只下放初审权截留终审权,对原只下放了初审权的行政审批事权,要进一步下放到位;对确实无法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将行政审批的受理环节前移到县(市、区),原则上只前移一个层级,一个窗口进出件,上下级办理审批业务通过全市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内部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上下奔波和重复递件,不得变相延长审批承诺时限。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方式和程序
1、事权下放的方式
市向县(市、区)放权,采取委托、直接放权和内部调整管理权限等方式执行。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本级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委托方式执行,各县(市、区)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审批权,沿用业务专用章或套章打印等办法办理行政审批事权;
(2)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本级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以直接放权方式执行,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
(3)垂直管理机构向县(市、区)下属机构放权,以调整内部审批权限的方式执行,承接单位以行政审批事权所属管理机构名义实施下放事权;
(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可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名义行使。
对服务前移的事项,实施前移的环节视作责任部门内部环节。
2、事权下放的程序
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权和前移服务,由市直各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具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名单,经市审改办审查报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审查同意后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审改办备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下放业务专用章,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审改办备案。
3、完善下放后行政审批事权的运作办法
一是强化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载体功能,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的统一对外服务。原则上,市级所有下放和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驻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并对外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实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进一步健全市及县(市、区)一体化运行的行政审批网上操作平台,凡是市级与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的上报下传,都必须尽可能依托网络平台运行,实现全市行政审批资源共享、全程网上运行,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明确事权下放的责任主体
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放权的项目,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要对承接单位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实现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全程网络化运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
2、加强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监督检查
放权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放权单位要对下放事项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按照电子监察工作要求,督促承接单位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通过日常网上在线监督、纸制材料备案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法,对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切实加强监管,积极主动依法纠正承接单位不正确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作用,完善系统功能,拓展监察内容,加大监督力度,结合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将监察点延伸到县(市、区),形成市、县(市、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格局。
3、健全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承接上级的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后,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主动承担或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放权单位向下级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后,应积极主动加强监管。要建立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摸底阶段(2010年3月15日—3月31日)。市直各部门(含中央部属及省属驻泉部门)对目前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要求逐项进行清理,摸清情况,提出自查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审改办。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4月1日—5月9日)。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各部门按照会议部署制定本部门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对拟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按照直接下放、授权、内部调整权限、服务前移等方式分类梳理,按照市县、市辖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不同类别分别确定简政放权的具体办法。详细列明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及下放后责任主体、运作方式等内容,制作“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权力清单”,对因客观原因不能下放的,详细写清理由。
(三)报送审核阶段(2010年5月10日—6月15日)。各部门于5月10日之前将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统一组织对各部门报送的方案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审核。
(四)审定公布阶段(2010年6月16日—6月30日)。各部门根据市审改办审核意见,完成部门简政放权具体方案的修改定稿工作,市审改办将汇总审核意见上报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各部门相应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权简政放权的具体情况,并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六、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市直各部门(含中央部属及省属驻泉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分工负责和相关专职人员具体抓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业务的沟通与指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小组,将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逐条落实,制定切实规范的运作办法,健全相关机制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指导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协调指导,本次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由市审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审改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法制办、效能办、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等部门配合参与,及时掌握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的协调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调研督查,确保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有序开展、运作顺利。
(三)严肃组织纪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够坚决,对应下放而不下放的、下放不彻底的、要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及时给予纠正;对名义上下放实际以各种方式干扰下级执行的、没有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导致行政审批事权行使走样甚至乱审批、乱行使的人和事等,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规范运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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