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2〕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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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带动战略,激发全市上下议重点项目、争重点项目、干重点项目的热情和创造力,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为海西建设做贡献,根据《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1、漳州市级重点项目。指纳入漳州市级当年度重点项目盘子的项目(福建省重点项目直接列入漳州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
2、竞赛对象。各县(市、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纳入漳州市级重点项目。
3、测算方法。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即各单位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加减,再根据最后的综合得分,评出前三名和后二名。
4、认定标准。以各单位每月报送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漳州市级重点项目进度的数据(该数据必须经当地统计部门核实)为准,年终进行汇总评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比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撤消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5、评分办法
(1)市级在建重点项目投资额的评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以前三年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平均数为基数,当年度在建重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与基数对比,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50%(含150%)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加5分,当年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50%(不含150%)–180%(含180%)的每增加1亿元加1.5分,当年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80%(不含180%)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加0.5分;对比每减少1亿元扣2分。
(2)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含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加3分。
(3)对重大项目的奖励评分。单体项目(不含捆绑和园区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每个项目加5分。
(4)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评分。列入漳州市重点项目工程获得省以上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每次按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5分(需附获奖材料);凡当年度被省、市重点办业绩考评中列为“差”的,每个项目扣5分,评定为“差”的标准:在建重点项目全年完成年度投资计划30%以下(含30%),或被省、市重点办组织专家检查认定为质量、安全为“差”的项目。出现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以上的每次扣2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提供材料);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以上的,每次扣2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提供材料)。
(5)年中调整项目的评分。年中增列在建重点项目或预备转为在建重点项目的,每增加1个项目加5分,年中被取消在建重点项目或在建项目退到预备重点项目的,每减少1个项目扣5分。
(6)开工、竣工项目的评分。按年初计划本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年底前未实现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扣5分,非上年结转续建项目原则上均列为新开工项目,开工建设的标准是指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破土开槽开始按设计图纸施工(房建工程以现场桩基基础施工为准,道路、桥梁以路面以下施工为准)。预备重点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加5分。按年初计划本年度竣(交)工投产项目[不含部分竣(交)工投产项目],年底前未实现竣工投产的每个项目扣5分,竣工项目的标准是指项目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工业项目是指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始产出产品的项目。未列入本年度竣工投产项目提前竣工投产的,每个项目加5分。
(7)前期工作的评分。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含在建和预备重点项目)获省级、国家审批(核准、备案),完成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和初设批复等审批程序,每个项目每完成一个审批程序可分别加1分、3分。
(8)报送信息的评分。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重点项目信息,没有按有关规定上报重点信息材料的,累计5天次扣2分,累计8天次扣5分,累计10天次以上扣10分。
6、属市直管理的漳州市级重点项目列入市直部门的KPI考核内容。
7、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各县(市、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地区具体竞赛办法。
8、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为二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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