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艾滋病检测点设置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卫生厅文号:甘卫疾控发〔2011〕524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艾滋病检测点设置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0〕279号)精神,加强全省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艾滋病检测点的设置程序,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现对设置艾滋病检测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置艾滋病检测点的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

至少有2名接受过市州疾控中心艾滋病实验室及以上级别实验室组织的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

(二)设施条件

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

(三)设备条件

需配备快速试验所必须的设备,包括普通冰箱、加样器、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一次性消耗品、安全防护用品等。

二、设置艾滋病检测点的申请和验收程序

(一)申请设置艾滋病检测点的机构应向当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单位,由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对人员条件、业务能力、实验环境和设施等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同时使用盲样对其进行实验操作及结果判读考核。

(三)对现场验收情况,由验收单位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检测点。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检测点,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外公布艾滋病检测点设置情况。

(二)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每年对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并对其每年进行能力验证(PT)和职能问卷考核。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对艾滋病检测点定期进行抽检。

(四)若检测点迁移或考核抽检不合格被撤销检测点资格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五)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未建立艾滋病咨询检测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尽快建立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未建立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尽快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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