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2〕235号
颁布日期:2012-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嘉峪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权力运行,优化政务环境,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便民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工作步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党内监督”的原则,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政务公开为手段,以提高效能为目标,建设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效能监察的信息化行政监察平台。实现对行政审批(许可)全过程实时监督、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形成“窗口围绕群众转,部门围绕窗口转”的服务模式,真正达到“集中受理、集中送达,承诺服务、限时办结”的要求,使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成为改善政务环境的重要平台,联系企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方便群众办事的服务窗口,推进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三、建设内容

以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集中办理为中枢,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集“政务公开、集中审批、预警纠错、绩效考核”为一体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实现以下功能: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全部制定办事指南,公布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和窗口权限等内容,公开内容的具体要求是:

1.事项名称。以市政府文件所确定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名称为准。

2.法定依据。标明制定机关、标题、文号或有关条款。

3.申请条件。注明事项申报所必需的资质、资格等前提条件。

4.申报材料。审批过程中法定的书面证明、图表、申请书等全部材料。

5.办理程序。按照审批的顺序,列出事项办理的详细过程和环节。涉及其他部门前置性审批的,应在程序中注明。

6.办理时限。需标明法定期限、承诺期限两个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标明总时限,并备注有关内容的分时限。

7.收费依据和标准。标明收费数额及合法依据。

8.窗口权限。指窗口工作人员对具体事项的处置权力。分为全部授权、部分授权、未予授权3类。

(1)全部授权。指服务窗口可以对审批事项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部分授权。指服务窗口对审批事项某些环节行使权力,分为直接报签和决定受理两类:直接报签指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直接提出审理意见,报单位领导签发;决定受理指服务窗口经过初审,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未予授权。指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判断,收转单位办理。

(二)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1.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内办理办结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直接答复服务对象。

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窗口受理后,由所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向服务对象答复。

2.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应实行并联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照行政审批的先后顺序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2)主办部门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并抄告相关协办部门窗口;

(3)协办部门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4)主办部门窗口汇总各协办部门窗口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期限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5)主办部门窗口送达决定或者有关证件;

(6)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主办部门窗口,也可以通过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窗口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联合办理。

3.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通知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办理结果。

4.各入驻部门窗口应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废止由市政府批准和发文。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入驻部门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5.群众评价。设置排号系统及群众满意度评价器,实行“一号一评,一件一评”,对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项目审批涉及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满意度评价,评价数据实时传回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计入该单位工作业绩。

6.网上预约和网上投诉服务。推行电子政务管理,构建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部分事项可在网上进行预约申请后,到实体中心进行办理,各窗口在接到办事人的有效预约申请通知后,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按预约时间在窗口等待办理,需窗口单位配合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做好沟通。设置网上投诉窗口,建立“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网上反馈”的快速投诉处理运行机制。

7.绿色通道联审服务(VIP)。引入“绿色通道”联审服务机制,凡是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市政府交办的重点投资项目都统一纳入绿色通道,采用特别程序、特事特办,为投资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

(三)电子监察全程考核

1.实时监控。把好“受理、办理、办结”关,通过中心电子监察系统,采集各单位每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通过音频、视频系统对窗口服务实时监督,实现“全程跟踪、全程留痕”,保证办件及时,服务优质。

2.预警纠错。按照效能监察关键节点,对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内容、条件等办理事项自动预警,并生成相关警示信息,通过短信系统发送到窗口人员及分管领导手机予以提示,监察机关根据信息提示确认是否违规,视情节情况给予警示直至效能问责。

3.统计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映行政审批和招投标过程的综合性情况和趋势,提供直观、简洁的参考信息,统计结果同时传送市委政府领导,及时提供决策依据和部门工作动态。监察机关即时掌握项目的进展现状和动态,提高行政监管能力。

4.绩效评估。制定电子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标准,分门别类考核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和工作规范化情况。系统根据评估量化标准,对各单位、各岗位的工作绩效自动打分、考核和综合分析、比较。评估可按季度、年度等方式进行,产生相关工作报表,作为年终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绩效较差的岗位当事人,系统发出警示并通知责任单位、监察机关。

四、工作步骤和任务分工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度进行,总体计划年底完成。

(一)市政府办公室:成立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下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对软、硬件设备设施招投标;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样式进行大厅布局;组织对各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进行培训。

(二)市纪委(监察局):拟定《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建设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相关办事流程、廉政风险防控环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等项目审核把关、制定相关绩效考核办法。

(三)市委组织部:提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班子和干部配备的意见,及早配备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编办:按照省上要求,提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整合的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市级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处罚事项目录。

(六)具有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市直部门和驻嘉单位:按时限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信息公开的规范电子文本,包括办理事项、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受理、补正、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公开等环节,对每个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定时,公开联系电话及投诉方式;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审批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自由裁量的细化并建立配套制度;对各工作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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