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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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7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扎实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及任务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
(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
(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省、市政府为民办理实事的事项;县(市、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七)制定政务公开年度规划,督促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推行工作及考核政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八)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落实的为民办实事事项的任务分解下达和督促检查落实。
(二)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及全市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水电暖保障、医疗卫生等问题的专项督查。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中明确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
(六)市长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并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事项。
(七)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组织协调对市政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汇总。
(九)全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推行、落实以及考核等工作。
三、督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交办督查原则。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领导批示、交办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交办督查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六)严格保密原则。对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只能在督办通知中打印显示,不得向承办单位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要严格限定发送范围,做好发送登记;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对上级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接上级公文后,按照市政府或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和要求,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的,督查室要根据明确的督查事项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督查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督查报告,报市政府。上级公文中明确要求反馈结果的,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要求按时报告结果,不能按时报告的,要向上级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公文中注明的督办事项及时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酒泉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其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以市政府文件下达,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5.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督查室督办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6.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根据上级要求,抓紧工作落实,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和最后办理结果。
7.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8.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1.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明确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的,由相关科室转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办理,并向作出批示的领导报告督查结果,需要向上级答复反馈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报告。
2.接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3.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查办结果。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4.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督查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5.对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要深入基层查实情,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时效和质量。
6.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重报,并适时到现场督办。
7.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省查”形式转来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其他中央、省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和程序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案的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由市政府督查室分类整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必须报主管市长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3.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批办意见,再进一步审核分解,按照办理程序,分别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意见,由承办部门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经主管市长签阅后,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答复,同时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报送书面办理结果和答复意见。
五、督查工作基本方式
(一)基本督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应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坚持全面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书面督促检查与实地督促检查相结合,经常性督促检查与定期督促检查相结合,单项督促检查与综合督促检查相结合,进一步拓展督促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二)联合督查。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督促检查事项,应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合力。
(三)邀请人大、政协视察。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围绕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四)组织新闻调查。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和焦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媒体开展新闻调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全面真实报道有关情况,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民意调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网站、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并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调查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督促检查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长信箱来信网上办理系统,优化工作流程;加强“12345”市、县(市、区)长公开电话接听受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
(七)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在坚持用好联合督查、集中督查、电话询问、催报检查、跟踪督办等方式方法的同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落实难度大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应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活动,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和明查暗访,查找影响决策落实的“症结”,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对办公室的督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对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负责;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工作职能和市政府安排落实督查事项,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查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于紧急和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领导,有批示、有检查、有结果,以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二)实行督查工作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重大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件的落实情况、督查事项的反馈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坚持实事求是。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
(四)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以《酒泉政务督查》的形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市政府办公室每两年召开一次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查方面的权力。督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加强督查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机构,选调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作风过得硬、公道正派的同志充实督查工作力量。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敬业,廉洁勤政,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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