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3〕24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341”项目交通提升工程,全面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积极争取,我市境内的瓜敦快速通道、白明高速、酒航高速、柳敦高速、敦当高速、瓜星辅道、酒嘉物流园区、酒泉公铁联运站等一批重大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相继落地开工建设或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为确保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做好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抓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坚持基础优先取向、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基础,其工程进度和服务质量不仅关系着全市谋划项目、争取项目和落实项目,还影响着省交通运输厅全省重点项目行动和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障水平。因此,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重大交通项目建设作为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惠及民生、全面建设小康、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抓手,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前期工作班子全力抓,职能部门配合抓、上下联动一起抓,努力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真正形成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一盘棋”抓项目的良好氛围,着力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立联动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水务、农牧、林业、文物等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市、区)主要领导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做到亲自过问,亲自督办解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亲自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来之不易的建设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与项目办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县(市、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水务、农牧、林业、文物等部门负责同志和项目办、施工单位就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加快项目进度奠定基础。

(三)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并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同时,完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将其纳入年度责任书考核内容,与奖惩挂钩。

三、明确分工,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合推进属地内重大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扎实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服务工作,并对基础设施建设外部环境负总责。

市、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认真落实审批工作责任,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间。要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负总责。凡需上报省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都要负责对口协调和跟踪落实,做到即报即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重大项目的协调、跟踪、督查、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各种疑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惩奖机制,确保全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农牧、林业、文物等部门要主动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土地、环评、林木、水利、文物保护、占用草原等手续的办理业务,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保证。

电力、通讯、广电等企业要从讲大局、服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配合做好电力、通讯、传输线路改移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组织专人专班,提前并平行交叉开展各项工作,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下,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和报送相关审批材料,跟踪落实审批事宜,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施工单位要坚持做到文明施工,在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同时,保护工程沿线生态环境,并优先使用施工所在地的劳动力,优先使用同质量、同价格、符合标准的当地建筑材料,在工程所在地纳税。

四、落实政策,创建和谐建设环境

落实好政策、创造好宽松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建立好保障措施是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开工,按期建成的关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都要切实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优质服务和发展环境。坚决杜绝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水保、林业、环保、电力通讯线路拆迁、地上附着物以及各类管线改移等方面漫天要价、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借机搭车收费、违规收费;所有交通重大项目临时性用地属国有未利用土地的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一律不得收费,待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并恢复原貌,项目办或施工单位要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恢复合同。对利用当地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应尽量免除地方性收费。凡因工作失误、渎职或违规违纪问题而影响重大项目进展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限期督促整改。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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