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国土资源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临州办发〔2012〕368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国土资源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土地和矿产资源,促进我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土、发改、规划、建设、公安、监察、工商、银监、电力及供水等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配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各级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形势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机制。州政府定期要对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共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对乡(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经常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在组织力量进行制止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县(市)政府。各村级组织负责人是本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兼任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员。

二、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发改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撤销已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规划区内有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于缺少法定要件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要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

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积极参与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监察机关要负责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告移送机关。

工商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配合进行检查;对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银监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供电、供水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供电、供水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开户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户的,一律不予供应水电。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项目供电、供水。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机制各项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分别由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召集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召集,成员由法院、检察院、监察、国土、发改、规划、建设、工商、银行、公安、电力等国土资源责任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整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研究完善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制定对策措施。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单位之间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规划建设部门在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应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及时进行制止,履行监管责任。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履行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精神,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移送。对执法人员制止两次或依法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决定移送的案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四)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本级政府上报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按照一季度一报,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国土资源重大问题实行随即报告。

四、严格实施国土资源管理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细化责任,全面履行职责,夯实工作基础,形成管理合力,构建多关口、全方位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州政府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县(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州政府将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实行诫勉谈话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并通报批评。

(一)一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及时和查处不力,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被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的;

(五)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探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查处和整改的;

(六)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七)不认真履行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为。

各级财政、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在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办公设备、执法车辆配备等方面予以照顾和倾斜,提升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附件:临夏州国土资源管理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名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附件

临夏州国土资源管理责任机制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建华副州长

副组长:卡占龙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成俊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田国夏州法院副院长

李征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少军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

赵廷林州发改委主任

高永平州财政局局长

李光荣州规划局局长

马智文州住建局局长

李建录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喇俊生州公安局副局长

陈晓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

付德永州工商局局长

田军州银监局局长

魏德英州电力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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