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和《广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环境保护和城镇综合管理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建设,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南融北拓桥头堡,水秀山青后花园”的现代化宜居名城。
二、工作目标
——2013年至2014年,清远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各县(市、区)城区达80%以上。
——2013年,清远市及下辖各县(市、区)要编制完成全行政区域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整体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2013年,全市100%的建制镇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并投入正常运营。2014年,全市范围内适当增加转运站,达到合理布站,市、县(市、区)、镇、村垃圾转运体系实现全覆盖。
——2013年,各县(市、区)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文件,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13年,各县(市、区)建成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2014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2013年,以清城区为试点,启动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网络工作。2014年,清城区要完成分类收运网络的建设工作;2015年,全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40%以上。
——2015年,对非正规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存量治理。
——2015年,各县(市、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完善收转运网络。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十二五”期间,清城区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要建设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相匹配的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和处理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完善以社区废品回收站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再生资源交易集散市场建设;重点推进家庭垃圾干湿分类,鼓励居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别放置并单独投放,逐步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经验成熟后,在全市大力推广。
(三)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清扫车辆,增加清扫车使用频率,以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四)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要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率,扩大收集运输覆盖面,通过“以城带乡”等办法,扩大生活垃圾收运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推行封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
根据“一镇一站”的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各乡镇(街)要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86座。其中,清城区6座、清新区8座、英德市24座、连州市12座、佛冈县6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7座、连南瑶族自治县8座、阳山县15座。
(五)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建设。
各县(市、区)要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将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快项目前期审批程序,积极筹措资金,全力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设,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加大对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的力度。
各地要开展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要制定治理计划,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和长期积存生活垃圾卫生死角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厂)。
(七)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收费制度。
各地要制订并逐步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收费制度,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要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运、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八)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各县(市、区)的财政投入为主。各地要通过市场化手段,拓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实现投资主体社会化、多元化。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以及BOT、BT、TOT等多种市场化模式,开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充分利用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省治污保洁工程(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等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清远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和督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柏洪副市长
副组长:徐金伙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智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成员:黄小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岐贤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钟鸿辉市财政局局长
莫俊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林丹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吴定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磊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杨红市物价局局长
周先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
叶春葆清城区区长
郑小燕清新区区长
黄镇生英德市市长
刘泽和连州市市长
梁金鉴佛冈县县长
蒙家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长
李春益连南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
李欣阳山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按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项目具体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不定期地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办公室主任由梁智威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抽调。
五、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各项目建设业主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建立办公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和上报、督办等工作,参与监管和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范使用。
(二)市发展改革局: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各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和前期工作的协调推进,对口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参与对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三)市财政局: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制订“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将“以奖代补”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验收结果,按照“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及时下达专项奖励补助,参与对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四)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的保障工作,协调各项目涉及用地方面的相关事宜,参与对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五)市环境保护局: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审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对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行进行环保指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事宜,参与对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对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工作的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参与对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七)市城乡规划局: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规划定点和规划许可工作,并负责协调各项目涉及规划的相关事宜,参与对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八)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管理政策,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规范收费行为,督促指导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工作并规范定价行为。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各项目的总体推进,是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推进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市场化运作,组织开展项目的可研、环评、立项、征地以及建设工作,负责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统计、管理和使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作为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有关信息;通过召开动员会、发放宣传手册和设立宣传栏等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提高环保意识,自觉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更好地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项目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项目选址、可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关键环节的评审论证工作;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完善监管办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新建生活垃圾场投入使用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原有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的灭蝇、防臭、消毒、封场等有关工作,避免发生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升运营水平。
各地政府要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高质量运行。要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卫生填埋和渗滤液、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督制度,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时向所在地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要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进场生活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信息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对问题严重者予以曝光。建立健全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的职责要求,定期开展督查活动,严格执行每月两次报送工作信息的制度,分别于每月14日和28日前,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通报一次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出一期工作简报。市直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月28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的推进情况。
(五)健全奖罚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纳入了我市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及数额另行通知。对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快、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将按照《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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