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10〕59号
颁布日期:2010-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环境保护局衔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2010年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创建镇村小康环保生态示范村3-5个”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实施农村治污保洁、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以生态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生态良性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创建目标

计划在2010-2012年期间,全市每年创建3-5个市级生态示范村。市级生态示范村达到省级或国家级生态村标准要求的,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生态村。

三、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

(二)以人为本原则。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进步,改善农村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帮助和引导农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建设,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四)分类指导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争取以较少的投入实现农村环境有效改善。

四、创建要求

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要突出“三个到位”和“五个有”,即“组织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和“有村生态建设规划、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有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有公厕、有环境管理制度”,并达到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要求(见附件1)。

五、工作机制

生态示范村的创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市级生态示范村申报程序为:镇区环保部门推荐→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核验收→市环境保护局对审核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公布名单。(见附件2)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成立中山市创建生态示范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环境保护局、精神文明办公室、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其中,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卫生局负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的建设;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及养殖业的发展;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落实。

(二)资金保证。生态示范村建设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方式,即争取省支持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村集体自筹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2010-2012年期间,按照每年创建3-5个市级生态示范村的工作目标,市财政适当投入补助用于生态示范村环保规划编制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1、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

2、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

附件1:

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

根据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通知》(粤环〔2005〕48号)对创建生态示范村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公众参与。创建单位对创建生态示范村的目的意义有深刻认识,指导思想明确,明确领导分管,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创建氛围浓厚。

(二)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创建单位制定了生态建设规划或编制的村总体规划中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章。要求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有相应的组织、资金和技术保证。

(三)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村内无被国家指定淘汰的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和捕杀、销售、食用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近3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镇区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四)村的布局合理,村的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

(五)已创建成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卫生村。

(六)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建设指标

序号指标指标要求

1农(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8000

2主要道路铺装率(%)≥70

3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4卫生厕所普及率≥90

5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6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7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8森林覆盖率(%)

或绿化覆盖率(%)≥25

≥38

9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

10生活垃圾清运率(%)100

11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状况符合要求

12清洁能源普及率(%)100

13人畜粪便处理率(%)100

14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50

15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

16病虫害综合防治率(%)≥70

17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50

18农用薄膜回收率(%)100

19生态农业系统建设至少有一种(或以上)模式,且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特色

20村(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5

三、关于基本条件及建设指标的说明

(一)基本条件。

村的布局合理,村的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指严格按村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分区,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其中,“管理有序”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道路整洁,环境优美”指,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村的绿化、美化情况良好,有较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村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二)建设指标。

1、农(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指辖区内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验收方式:由镇区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2、主要道路铺装率(%):指村中主要道路铺装长度占总道路长度的比例。道路铺装包括硬底化或石子路。

验收方式:现场查看。

3、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利用自来水厂和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等其他饮水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验收方式: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和现场查看供水设施。

4、卫生厕所普及率(%):反映改厕情况,指农村中有卫生厕所的家庭占村中家庭总数的比例。

验收方式:由镇区卫生部门提供证明。

5、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村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流域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的要求。

验收方式:由镇区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6、大气环境质量:指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或有关环境规划的要求。

验收方式:由镇区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7、声环境质量:指辖区内噪声污染控制达到功能区划或有关环境规划的要求。

验收方式:由镇区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8、森林覆盖率(%):指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四旁林之和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验收方式:由镇区林业部门提供数据。

绿化覆盖率(%):指村镇建成区绿化投影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验收方式:由镇区建设部门提供数据。

9、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反映工业污染源控制和治理情况,要求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验收方式:由镇区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10、生活垃圾清运率(%):指收集、清运的垃圾占全部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验收方式:由镇区环卫部门提供数据。

11、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状况:视条件采取简单易行的收集处理,可用天然塘、土地处理或氧化塘等形式。要求辖区内没有污水横流的现象。

验收方式:现场查看。

12、清洁能源普及率(%):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液化气、电等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比例。

验收方式:现场查看。

13、人畜粪便处理率(%):对人畜粪便以三级化粪池、沼气池等形式进行处理的比例。

验收方式:现场查看。

14、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指人畜的粪便资源化利用量占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粪便资源化利用包括建有沼气池产生能源和腐熟有机肥等。

验收方式:现场查看。

15、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作物秸秆用作还田、有机肥、饲料或其他资源化利用的数量占作物秸秆总量的比例。

验收方式:由镇区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16、病虫害综合防治率(%):指采取施用化学农药以外的措施综合防治病虫害的面积所占比例。主要措施有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

验收方式:由镇区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17、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体现土地生产条件及其抗灾能力,要求≥50%。

验收方式:由镇区农业部门提供数据。

18、农用薄膜回收率(%):指回收的农用薄膜占农用薄膜总量的比例。

验收方式:由镇区农业或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19、生态农业系统建设: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建立和管理一个动态平衡、结构优化、输入合理、经济可行的农业生态系统,该系统能在长时间内不对其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生产力。

生态农业以保持和改善该系统内的动态平衡为主导思想,合理安排生产结构和产品布局,努力提高太阳能的固定率和利用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多次重复利用,减少燃料、肥料、饲料和其他原材料的输入,以求得到尽可能多的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输出,从而获得生产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经济效益四者统一的综合效果。可供参考的模式有:农林立体结构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多层分级利用系统;水陆交换的物质循环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共生生态系统;农、渔、禽水生生态系统;污水自净生态工程系统;多功能农、副、工联合生态系统等。

20、村(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对村(居)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少于村(居)总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之中进行选择。村(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满意”的问卷数(含基本满意问卷数)/发放的问卷数*100%。

附件2:

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单位(行政村或自然村)对照《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镇区环保部门申报,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申报表;

4、相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二)镇区环保部门对辖区申报中山市生态示范村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加署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验收

(一)市环境保护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组于每年8月底前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三、公示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验收意见,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中山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转镇区环保部门核实,并将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审核和验收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推荐名单,送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命名,并颁发牌匾。

(一)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

(三)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确认在一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

五、复检

对被命名的问题与督促整改相结合。领导分管中山市生态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镇区环保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市环境保护局对生态示范村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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