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黔东南州财政资金调度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黔东南州财政资金调度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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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黔东南州财政资金调度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州、县(市)财政资金调度工作,保证全州各级财政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使用需要,确保财政国库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运行,发挥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贵州省财政资金调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管理财政资金调度事宜通知如下:
一、州财政对各县(市)财政资金调度,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科学性原则。州财政依据省财政资金调度办法,结合我州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县级财政资金调度实行制度化管理。州财政对各县市财政资金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严格按体制、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进行资金调度。
(二)保障性原则。州财政资金调度优先保障州、县级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和抗灾救灾等财政支出,州财政在资金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三)均衡性原则。州财政对应拨付各县(市)的财政资金,采取月均测算的方式进行调度,以确保各县(市)财政资金均衡供应。
二、州财政对县(市)财政资金调度实行“年度比例留用、执行中定期调拨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三、年度比例留用(即预抵税收返还),是指州财政根据上年各县(市)补助及上解数额相对固定的部分,以及各县(市)上划中央增消“两税”收入等,于每年省财政厅确定省对我州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后,核定下达州对各县(市)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各县(市)按照核定比例逐日在当地国家金库自动留用资金。
四、定期调拨,是指州财政对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等,于每月月初,依据上年州财政超(欠)拨各县市财政资金结算批复数、已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数和财力性转移支付月均数,扣除各县市财政专项上解月均数及已拨资金数(包含预抵税收返还资金县级留用数、欠上划州级营业税数),结合库存情况,根据测算结果实行日常性的财政资金调拨。对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和部分社会保障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州财政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文件并结合省财政对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调拨情况进行及时调拨。
五、州财政对县(市)财政在预算执行中未尽的资金调度事宜,通过州财政与县(市)财政办理年终结算后进行州县两级财政间的资金清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州县两级财政原则上互不占压资金。
六、在各项财力性补助确定前,州财政参照上年的财政性补助指标计算。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照州财政已下达各县(市)的专款数计算。
七、州财政资金调度首先保证州本级和各县(市)预算执行的资金需要。对县(市)在发展过程中,需临时占用财政资金的,州财政在保证预算执行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库存款情况,统筹合理安排财政超调资金。州财政超调资金的对象为县(市)财政,并按照“滚动使用,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调度,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资金用活用好。州财政超调资金只解决县(市)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严禁县(市)占用财政资金用于无预算项目支出。
八、县(市)级财政要科学合理地执行和调度本级财政国库资金,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和用款单位。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县(市)级财政部门对当月工资资金专户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必须将财政国库资金优先用于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发放,严禁在工资资金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将财政国库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九、各县(市)要规范财政资金调度,加强财政间歇资金使用的管理,占用财政间歇资金的规模不得影响预算执行的资金需要,并确保财政国库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对长期占用财政国库资金用于无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导致财政资金链条裂断的县(市),由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十、县(市)财政因发展需要和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由州级财政超调的资金,占用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能超过半年。州财政对各县(市)的超调资金,将在6个月内从正常资金调度中抵扣。
十一、州财政从2012年起对各县(市)财政的超调资金,原则上在年底前清算收回。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财政资金调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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