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冀安办传〔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冀安办传〔2009〕12号

各设区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清明节即将来临,为确保清明节期间的安全生产,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文明、安全的节日,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及本单位实际,加强对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检查,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消防及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攻坚年”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一)当前,天干物燥,火险等级高,3月中下旬,石家庄灵寿、赞皇、井陉三县相继发生森林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清明节期间,祭祖烧纸上香增多,安全防火形势更加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加大对祭祀扫墓活动集中场所的监管力度,制定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做到严防死守。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确保不再发生森林火灾。

(二)铁路、民航、公安、水运、公路交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的运力安排和旅客疏导工作,严禁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运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机),确保客运安全有序。

(三)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清明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季节,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私炮生产和无证违法销售、运输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四)旅游、交通、质监等部门要组织对游客运载工具、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设施、大型游乐园设备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设施检修、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停止运营。

(五)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矿山企业正在逐步恢复生产的实际情况,督促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水害防治工作,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等易发地质灾害场所,要加强监控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三、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带班,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要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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