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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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装〔2014〕1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第26号公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装〔2013〕375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可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网址:www.ii.gov.cn/news/cszz/zbgyc/。
联系电话:0311-87800820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1月14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铸造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第26号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省辖区内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呈报等工作,监督检查已公告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第三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北省铸造行业协会根据铸造企业的需要开展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咨询、辅导、培训等服务工作。并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铸造企业准入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企业铸造车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和省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应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并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第七条《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申报表打印);
(二)企业简介(2000字内)(应含产品、规模、资产、人员、设备、技术等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如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请一并提供);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具有河北省职业卫生机构资质证书单位出具的体检报告);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准入公告申请的网上受理、审核和现场复核等工作,以及纸质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复核等。对通过审核、复核,符合准入公告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抽查。对经审核、复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将出具不符合意见告知企业。
第十条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复核并符合准入公告条件的企业,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对公告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企业自查报告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之一,经确认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省内所有铸造企业必须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进行申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应在2年内进行改造提升。2年内仍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可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议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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