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扩大就业岗位,推进高质量就业,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8号)、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引导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为我市劳动者创造更加充分的就业机会、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更有优势的就业能力、更加合理的就业结构、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努力创建高质量就业城市。

二、任务目标

未来三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就业与社保联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次,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万人次,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8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就业机构建设更加完善,就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且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二是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失业且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三是城市低保对象。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登记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四是失地农民。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失地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五是“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中,无人就业,连续30天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人员。

2.重点四类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1.完善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工业园区及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县(市、区)创建1-2个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进一步完善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市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创业补贴资金,扶持6000名城乡劳动者和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8万人左右。积极为海外归来的高层次创业人士推荐申报省“百人计划”。

2.实施创业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根据租用面积大小,给予每年1500元-3000元的租金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以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为准),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3.享受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经办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对合作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最高10万元、总额度最高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经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一年。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借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一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4.培育创业典型。评选优秀创业企业、优秀创业个人,培树创业典型。鼓励各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各大院校、民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创业活动,营造创业氛围。全市每两年评选100个自主创业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重点扶持。

(三)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定向就业。

1.完善培训制度。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就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在岗职工技能提升为重点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以提升创业能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制度。

2.构建培训体系。依托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同时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30所面向全社会的示范性实训基地。以初、中级技工职业技能培训为基础,以中、高级技工教育和企业培训为依托,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高端带动,逐步构建我市技能人才梯级均衡发展的职业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具有邯郸特色的“以市场为主导、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的培训新格局。

3.实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课时5-8元,补贴金额最高2200元;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最高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培育就业增长点促使多渠道就业。

1.鼓励个人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4050”人员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计算得出金额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小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人社保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上述标准1/2给予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享受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就业政策执行审批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参照上述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原标准执行;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申请期限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鼓励见习促进就业。3年内全市建立100家就业见习基地,开发3000个高质量见习岗位。市本级见习岗位从市内三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邯郸县企业(单位)范围内征集。同时,对见习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见习期限最长12个月。对企业(单位)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并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见习单位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的,由单位负担50元,就业专项资金负担250元,其余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其他见习单位由单位负担150元,就业专项资金负担150元,其余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费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4.政府招聘安置就业。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村医”、“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岗定编的基础上,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严格录聘程序,认真做好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在公务员省、市、县、乡(镇)四级联考中,根据工作需要,可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确定10%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县事业单位招聘中,安排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具有基层工作经验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5.积极探索异地就业。依托乡(镇)企业、小城镇建设、农业产业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使农村劳动力在省内多渠道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加强与外省市劳务合作,积极搭建劳务对接平台,探索鼓励各类人力资源公司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向外输出劳务。加大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力度,扩大跨省劳务输出规模。继续打造劳务品牌,提升我市劳务影响力。在原有8个“全国优秀劳务品牌”、4个省“知名劳务品牌”和“省十大劳务品牌”的基础上,再培树2-3个具有邯郸特色的优秀劳务品牌,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输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1次输出1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可按输出人数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标准为:向县外省内每输出1人补助100元,向省外每输出1人补助200元,向境外每输出1人补助500元。

6.公益岗位救助就业。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应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并优先招用本市重点就业困难人员。依托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重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援助。要探索公益性岗位流动机制,对有自筹能力且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将其它单位现有闲置岗位调整到该单位,实现岗位有序流动。各用人单位要强化对现有公岗人员的日常管理,清退违规人员后的空岗,可由用人单位自行从现有就业困难人员中选聘上岗。探索激励机制,全市每年要从公岗人员中选拔50名工作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公岗人员踏实安心工作。

(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就业。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

2.强化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引导企业做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用工质量,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提高办案质量和速度。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落实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和重点案件追办制度,加强农民工、保安员、劳务派遣等重点行业监察执法力度,推进全市各个就业岗位规范、合法、和谐的高质量劳动用工,全面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效应。

4.加强失业率动态调控。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企业一次性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

(六)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保障就业。

1.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将就业活动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2.完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完善《就业失业登记证》核验制度,严格执行失业登记注销制度,建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审核制度,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分析工作。

3.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登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转接、职称评定等服务。推进创建充分就业街道、社区活动,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力争实现充分就业,9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4.建立就业社保联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认真分析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完善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服务就业。

1.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将现有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延伸到乡(镇)、社区,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招聘求职服务。加快推进12333、自助一体机等功能服务系统建设,丰富邯郸就业网、邯郸人才网服务内容,多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服务。

2.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在就业领域各项补贴领取、优惠政策享受信息等方面的应用,以社会保障卡为纽带加强各业务系统之间、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邯郸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召开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就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确保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纳入考核目标。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社会实际效果、促进就业资金投入五大方面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通报。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研究、部署、推动、考核就业工作。组织、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国资、教育、卫生、民政、农业、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扶贫、新闻等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共同促进就业工作。

(四)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基层平台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市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都必须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同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必须建立信息网络运行和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实时联接,做到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规定落实;聘用的协理员等专职人员工资待遇,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3号)执行;行政村(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落实,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机制,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