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邯郸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契税等相关税费;

(五)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开竣工申报;

(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监管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卡、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及制式公示牌向项目用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开工建设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导本辖区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条项目用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公示牌验收情况、公示事项在项目开发利用中的落实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反馈。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专岗专人,落实专线,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依托,具体负责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专人,对辖区已供但未竣工土地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活动,发现情况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专岗工作人员报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并将副本提供给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在完成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及现场全景照片等材料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二)对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招拍挂文件约定交款日期小于30日的除外),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供给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醒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三)对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提供给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对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四)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在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配合现场校验。

在完成现场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在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副本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了解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监管台账。

监管台账内容应包括合同基本内容、阶段性调查内容、完成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在2个工作日内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专岗工作人员反馈。

(三)依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在2个工作日内提醒受让人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

(四)在收到《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校验。在完成现场校验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校验信息及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专岗工作人员反馈。

第十条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且不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条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参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途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开展两次,年中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监管情况进行自查,年末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全市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是否到位;

(二)对大宗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监管信息是否及时上报以及上报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抽查。

(四)其他应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的,要向社会公示,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限制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转让抵押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指标(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监管;

建设部门负责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业政策执行以及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对出让金和划拨价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缴纳等税项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建立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由任一成员单位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进行召集,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共同协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需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土地供应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规划条件、约定开竣工时间向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已供土地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已审批事项监管情况,正常审批和监管事项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及违规违约事项随时通报。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审查土地的使用情况。如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责令其改正,并依规对其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在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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