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军分区关于印发廊坊市征兵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文号:廊政〔2014〕19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军分区关于印发廊坊市征兵工作规范的通知

廊政〔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人武办,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征兵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军分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军分区

2014年4月22日

廊坊市征兵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河北省2013—2014年依法征兵试点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和职责

(一)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市、县(市、区)的行政负责人和同级军事机关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二)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军地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征兵工作。

(四)市、县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军分区参谋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和宣传、监察、公安、教育、卫生、民政、财政、人社、交通等部门及辖区高校抽调人员组成,具体承办征兵工作各项事宜。

征兵办公室下设组织协调组,主要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计划、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宣传教育组:主要负责拟制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体格检查组:主要负责体检队伍培训,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和复查;政治审查组:主要负责政审队伍培训和应征青年政治审查;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对征兵工作全程实施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综合保障组,主要负责被装发放、新兵运输及其他征兵保障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落户等工作。

教育部门和各类院校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服兵役教育,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兵役登记和应征学生的文化程度审查、走访调查,办理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大学生复学等事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征兵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体格检查,对身体条件兵进行抽查复查,配合兵役机关处理身体原因退兵问题。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原在职职工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的车辆保障,并协助兵役机关、领兵部队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国防教育和思想动员工作。

(五)乡(镇、街道)、在校男生2000人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和普通高中设征兵工作站,由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院校分管领导任站长,视情配备3—5名工作人员,主要由公安、卫生、教育或院校保卫、医院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承办本区域、本单位征兵宣传发动、兵役登记、应征报名、送站体检和配合兵役机关、公安部门进行政审、走访调查、处理退兵等具体事宜。

各村(居委会)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和普通高中,由村(居委会)主任、院校分管领导负责征兵工作。

(六)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兵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参照县(市、区)执行。

(七)每年3、4月份,结合军地人事变动情况,兵役机关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各级征兵工作机构成员调整方案。

二、宣传教育

(一)征兵宣传教育按照经常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的领导下,由宣传部门牵头,兵役机关主抓。

(三)市、县两级成立由党委宣传部门、兵役机关政治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工信主要领导组成的征兵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筹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级征兵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征兵宣传活动,统一宣传口径,指导检查落实;

兵役机关负责协助本级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征兵宣传教育;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站等平台开展征兵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查所属院校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各高校、高中(职中)在教育部门和当地兵役机关指导下开展征兵宣传教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处(室、办)抽调组成,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四)征兵宣传以重点宣传为主、常态宣传为辅,充分发挥媒体优势,扩大宣传影响。

征兵宣传的重点时间为每年征兵实施阶段的第一个月,即“征兵宣传月”,并从当月确定一天为“征兵宣传日”。①“征兵宣传月”期间,市、各县(市、区)要依托政府公务网、国防教育网、征兵工作网,及时发布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动态信息;在“一报两台”刊播征兵政策规定、答记者问,报道征兵工作进展情况,连续刊发征兵宣传口号、黄金时段播放征兵宣传滚动字幕和征兵公益广告不少于20天;向本地区所有手机用户群发不少于1条征兵宣传短信。各县(市、区)至少安排一辆征兵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按照不低于适龄青年兵役登记总数标准印制、发放征兵宣传单;在城乡重点地段LED屏每天重复播放征兵公益广告、主要街道悬挂不少于5条横幅;在社区、村(街)、院校、企业主要路口悬挂不少于2条横幅、显著位置张贴不少于6张宣传海报、20条宣传标语。各院校要在校园局域网设立征兵板块,实时发布征兵动态信息,解答征兵政策咨询,开展在线交流。②“征兵宣传日”期间,各级征兵办要协调军地领导参加宣传日活动,设立咨询站、分发宣传单,现场解答征兵政策疑问,为征兵宣传造势。

各级要利用纪念日、节假日,在广场、公园、商厦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大型公共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征兵宣传活动;各院校要结合新生入学军训、国防教育、兵员预征登记等时机,开展经常性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五)各级征兵宣传教育办公室要定期对应征公民普及征兵法规和国防知识,在新兵起运前集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新兵做好入伍的思想准备。

市征兵宣传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下发教育计划和教育提纲,协调和组织开展本级的集中教育活动,指导和检查下级的征兵教育工作,通报本级教育情况。

县、乡征兵宣传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应征公民思想动态进行调研摸底,上报有关情况;按照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对审定新兵进行入伍前专题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情绪波动较大应征青年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退兵期内及时走访部队,跟踪了解本地入伍新兵思想情况,防止出现思想退兵。

大中专院校要将征兵教育内容纳入国防教育课程,每年不少于5课时,并将学习成绩计入学分。

(六)各级政府要将征兵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征兵宣传教育需要。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三、兵役登记

(一)兵役登记主要是摸清本地区、本单位男性适龄公民人数和政治、身体、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人员,并从应服兵役公民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当年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凡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兵役登记对象为户籍在我市或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男性公民,截止当年12月31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文化程度的年满18至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大专文化程度的年满18至23周岁,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年满18至24周岁,必须进行兵役登记,已登记但未服现役的必须核验注册。

(三)兵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其他适龄公民须在其户籍地征兵工作站进行登记,本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也可以电话或书信形式登记,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征兵工作站点进行登记。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高中应届毕业生均参加网上预征登记(网址:http://zbbm.chsi.com.cn)和到站登记。

各征兵工作站点要结合实际,必要时开设流动登记站,主动上门登记。

(四)兵役登记可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3月份,军分区结合年度民兵整组工作,安排部署兵役登记工作,明确时间节点、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

4月份,市、县、乡三级兵役机关研究筹划部署兵役登记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宣传发动,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市、县两级兵役机关组织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召开预征工作会议;县(市、区)人武部组织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院校武装部或武装工作负责人,到辖区派出所调取所有男性适龄公民户籍资料并分类统计造册(院校结合自身实际调取学生资料并分类统计造册);各乡(镇、街道)、院校、各村(居委会)设置征兵工作站或兵役登记点。

5月至6月上旬,各征兵工作站开展兵役登记。适龄青年或其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学历证明)、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院校的征兵工作站进行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个人部分。征兵工作站工作人员对登记对象进行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学历鉴定,作出应征、缓征、不征等结论,对已进行兵役登记的进行核验注册,发放由县级兵役机关盖章的《兵役登记证明》,并从应征公民中择优选定当年的预征对象,填写有关登记统计表或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乡镇版)》上报县级兵役机关。在院校征兵工作站登记的学生,经初审初检合格的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

6月底前,县级兵役机关将辖区参加兵役登记人员信息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武装部版)》并逐级上报,对预征对象进行审定,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人员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各县(市、区)审定预征对象数量不低于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6倍。各普通高等院校武装机构或学生管理部门按照辖区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组织指导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并打印《应届毕业生(在校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后复学资助学费)申请表》。

7月底前,县级兵役机关、乡(镇、街道)武装部抓好预征对象的培养教育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定期与预征对象沟通联系,掌握其思想动态,为组织征兵体检、政审做好准备。

(五)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对新入校学生和毕业班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核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对新招录(聘)人员和在册员工进行兵役登记核查,各级人社部门为公民办理劳务输出、银行系统为公民办理贷款时,要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核查,核查主要以县级兵役机关盖章的《兵役登记证明》为依据。

对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当年未核验注册的,必须进行登记或核验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按要求查验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报名应征

(一)经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男性应征公民报名,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负责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并于正式报名前10日将报名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到预征对象本人。普通高等学校往届毕业生、刚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原则上在户籍地报名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也可在高校所在地应征。

(二)适龄女青年应征需参加网上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并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审核。具体报名时间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为准。

五、体格检查

(一)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征兵办公室体格检查组组织实施。

(二)男兵体格检查由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女兵体格检查由市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体检前,卫生行政部门与兵役机关共同组织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政治教育和廉洁征兵教育。

征兵体检站可采取征兵机构独立开设或依托有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体检站的检测技术、设备设施、卫生环境要符合国家征兵体检标准要求,具备封闭式体检条件,设置警戒线,安排人员警戒,安放手机存放柜和手机信号屏蔽器。

(四)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体检项目配备2名以上医生,体检医生持证上岗,应征青年按编号参加体检。体检医生必须熟练掌握征兵体格检查办法和标准,把好质量关。

(五)各县(市、区)上站体检人数应不少于征集任务数的3倍,体检合格人数应不少于征集任务数的2倍。

(六)体检合格人员名单要及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体检前,市征兵办体格检查组要对县级征兵体检站设置情况和医务人员选拔、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县级征兵办要将体检日程安排上报市征兵办;体检过程中,县级征兵办每日17时前上报《体检情况统计表》、《检验检查情况统计表》、《体检疾病淘汰情况统计表》。

(八)新兵交接前,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合格的普通兵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低于征兵任务数1/3,不合格率超过5%的必须全部复查,并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和潜水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进藏人员及其他身体条件兵全部进行复检。市征兵办公室抽查不低于征兵任务数20%的男兵和不低于征兵任务数1/3的女兵,并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和身体条件女兵全部进行复查。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比例,组织应征青年到指定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十)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照发。

六、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工作,是指在征集义务兵和直招士官过程中,对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内容进行的审查工作。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二)政治审查工作,在各级政府及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部署实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其中,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应征公民年龄、户籍、现实表现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政治情况,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应征公民文化程度。

各县(市、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人武部政治委员主抓。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四)对社会青年和在原籍地应征的在校大学生、大学应届毕业生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河北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程序组织实施,由户籍地乡(镇、街道)武装部统一组织办理;对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大学生政治审查工作,按照《河北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程序组织实施,由院校分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五)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六)在政审工作中,以下情况可被征集为普通条件兵:

1.预征对象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治安处罚、过失刑事犯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本人无包庇报复行为且现实表现良好的。

2.预征对象有出国经历或家庭主要成员移居海外,由有关部门出具材料,证明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无政治问题的。

3.预征对象人户分离和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经公安机关网上核查无违法行为的。

(七)政审结束后,县、乡、村三级同步向社会公示本辖区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学校对本校政审合格大学生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间,对政审结论有异议或被举报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复审,做出复审结论。

七、走访调查

(一)征兵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体检合格后,与政治审查工作同步进行,在审定新兵前完成。

(二)走访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调查应征公民病史情况,了解掌握应征公民的政治思想、家庭背景、文化程度、个人经历、现实表现和入伍态度等情况。

(三)走访调查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办,基层专武干部、派出所民警、卫生院(所)医生、民兵营(连)长、接兵部队人员等组成调查组具体实施。

采取部队领兵方式的,部队不参加走访调查;部队派人接兵并全程参与征兵工作的,接兵部队参加走访调查。

(四)走访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应征公民本人、家长或亲属,就读学校领导、班主任或同学,工作单位领导或同事,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导、邻居或村(社区)医生。走访调查的对象除应征公民本人及家长外不得少于3人。

(五)在普通高等院校所在地应征的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与入学前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走访调查由学校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主要通过就读学校领导、班主任或同学对其在校期间病史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不到入学前户籍地进行走访,不要求其家长在调查表签字。

(六)走访调查必须由基层不同单位的2至3人同行,征兵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成立多个调查组同时进行,每组指定一名责任人。责任人组织填写《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同行的调查人共同签字。

接兵部队不得自行印制相关表格进行重复调查或单方进行走访调查。

(七)《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作为审批定兵的依据之一,没有经过走访调查的,不得纳入定兵范围。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新兵,未经部队走访调查的,不得批准入伍。

(八)走访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留存县级征兵办公室备查,5年内不得销毁。

对走访调查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造成退兵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审批定兵

(一)审批定兵由征兵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坚持集体定兵、公开定兵、择优定兵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审批定兵前,征兵办要广泛征求体检、政审工作人员和基层专武干部的意见,特别是要吸收走访调查人员的意见,根据上级赋予的征集任务、兵种去向等情况,在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中预选确定新兵。

(三)高学历青年、高中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大一新生,优先确定为预选新兵,优先审批定兵。

(四)男兵的审定,由县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实行“五方联席会议”集体审批定兵制度(实行部队接兵方式的为“六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主任主持定兵会,兵役机关、乡(镇、街道)武装部、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部队派人接兵的,吸收接兵干部参加),按照“全面衡量、综合审定、好中选优”的原则,集体审定新兵,上级征兵办公室视情参加。

女兵的审定,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办法参照男兵审定的方法执行。

审批定兵会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上级征兵办公室。

(五)审批定兵后,县、乡、村三级同步向社会公示本辖区拟定入伍新兵名单,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核实,核实确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人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兵役机关和反映问题的群众。

(六)新兵入伍手续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主任牵头办理,组织协调组长、体格检查组长、政治审查组长三方集中组织、共同把关、流水作业。

(七)征兵办公室专用章、体检专用章、政审专用章分别由组织协调组、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组长负责使用,集中在征兵办公室保密室保管。用印实行两人(负责使用人、保管人)在场并签字登记制度,征兵结束后立即封存。

(八)办理入伍手续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向被批准入伍青年发放《入伍通知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明白卡》,组织其填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信息卡》。同时,组织入伍高校新生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九、交接和运输

(一)交接和运输新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二)采取接兵方式的,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批定兵前将预定新兵的基本材料提供给接兵部队,以便于部队参加审批定兵;征接双方在办理新兵交接手续的同时,办理新兵档案移交手续。

采取领兵方式的,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交接前2—3日将完备齐全的新兵档案材料提供给接兵部队,并向接兵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结合集中教育等时机组织部队与拟定新兵集体见面,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三)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应当在县级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新兵交接一般在起运前1日一次性交接完毕,征集部门和接兵部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不得延误。

(四)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保存;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移交部队。

(五)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部别和类区之间不出现差错。

(六)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新兵送到部队。

(七)新兵交接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积极协助部队做好对新兵的管理教育,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好新兵运输,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八)新兵起运前,县(市、区)征兵办应将新兵公路分批运输计划,包括接(领)兵部队代号、人数、到达地点、发车时间、到达时间、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上报市征兵办。

(九)动用车辆超过3辆以上的单位,应进行车辆编队,运输新兵车辆要贴上“运兵”标识,每辆车要指定带车干部,车厢内指定安全员,有专人负责组织上下车。

十、回访新兵部队

(一)新兵起运一周后,市征兵办统一组织县级征兵办开展回访新兵部队工作。主要任务是及时掌握入伍新兵在检疫复查和退兵期间的思想、训练、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配合部队做好新兵思想稳定工作,减少退兵问题的发生。

(二)回访期间,每个县级征兵办安排1—2个回访小组,每个小组不超过3人,由人武部1名主官带队,负责2—3个新兵部队的回访工作。回访途中,应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确保行程安全。

(三)回访结束后,县级征兵办要及时将回访部队情况上报市征兵办。

十一、办理退兵

(一)退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协调办理。

(二)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兵处理:①不符合新兵征集的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患有体检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病症,不适宜在部队服役的;②不符合新兵征集政治审查条件和有关规定的;③年龄不符合征集条件的;④文化程度不符合征集条件的;⑤本人不愿意在部队服役,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

因旅途劳累、环境改变等因素造成新兵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体检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间隔一段时间后再次复查,复查结果不适宜在部队服役的,作退兵处理。

因思想波动不愿意服现役的新兵,部队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应通过征兵办公室和新兵家长配合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轻易作退兵处理;对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新兵,按照办理政治原因退兵程序退回,市征兵办公室对其依法处理。

在退兵规定期限内,发现入伍前有涉嫌违法犯罪的,部队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通知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无论查实时间是否超过退兵期,一律作退兵处理。超过退兵规定期限发现并查实的,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三)经检疫、复查需作退兵处理的,经部队师级(含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或政治机关批准,并报部队军级单位备案和告知省级征兵办公室后,将新兵退回到原征集地的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县级征兵办公室不得私自领回或直接接收退兵。

(四)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或拒绝服兵役的,不超过90天;新兵入伍后发现其入伍前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的,不超过180天。

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终级医院鉴定,退兵规定期限内可以治愈、不影响在部队服役的,不作退兵处理;确实不宜继续服役的,在退兵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兵期限不受限制。

(五)根据退兵性质,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兵:

1.政治原因退兵:①省征兵办公室根据问题性质协调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②省征兵办公室将调查核实认定结果告知有关部队。③确属不合格的,省征兵办公室通知市征兵办公室接收。④市征兵办公室接收后,通知县级征兵办公室领回,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2.年龄、文化原因退兵:①年龄原因退兵由省征兵办公室协调省公安厅调查核实并认定,文化原因退兵由省征兵办公室协调省教育厅调查核实并认定。②省征兵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告知有关部队。③确属不合格的,省征兵办公室通知市征兵办公室接收。④市征兵办公室接收后,通知县级征兵办公室领回,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3.身体原因退兵:①部队告知省征兵办公室的,由省征兵办公室备案后,通知市征兵办公室受理退兵;部队告知市或县级征兵办公室的,由接到告知的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备案,并由市征兵办公室受理退兵。②市征兵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市卫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退兵手续及有关诊断、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复查和送终级鉴定医院鉴定。③对不需复查和送终级鉴定医院鉴定的,由市征兵办公室直接办理接收手续;对有争议、需复查和送终级鉴定医院鉴定的,由市征兵办公室协调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和鉴定,确需退兵的予以接收。④市征兵办公室接收后,通知县级征兵办公室领回,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4.拒服兵役原因退兵:①接到部队告知后,县级征兵办公室指定人员调查核实新兵拒服兵役原因及违纪或违法事实。对因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拒服兵役的,配合部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因本人主观原因拒服兵役且反复教育拒不改正,并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组织新兵填写《兵役机关谈话表》、《拒服兵役责任认定书》、《违纪或违法行为认定书》。②对符合拒服兵役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将拒服兵役事由,及《拒服兵役原因及违纪或违法事实调查表》、《兵役机关谈话表》、《拒服兵役责任认定书》、《违纪或违法行为认定书》,逐级上报省征兵办公室。省征兵办公室核实后,通知市征兵办公室接收。③市征兵办公室接收后,通知县级征兵办公室领回,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六)身体原因退兵应在部队退兵人员到达之日起的7日内完成,市征兵办公室向部队出具退兵办理情况复函。

对有争议的,由征接兵双方共同填写《身体原因退兵终级鉴定申请表》(样表附后),及时到终级鉴定医院进行鉴定,并将终级鉴定意见作为是否退兵的仲裁依据,征接双方必须坚决服从。

对终级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先按鉴定结论办理退兵手续或将新兵带回部队,再向终级鉴定医院所在的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或总后卫生部提出申诉,由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或总后卫生部组织核查处理。

(七)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八)对退兵问题的责任追究,由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河北省征兵工作退兵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十二、值班报告

(一)从8月1日开始至新兵起运完毕,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征兵办公室成员轮流担任。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准确掌握本辖区征兵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征兵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新兵起运期间,每天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检查监督

(一)市、县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地方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监察等部门成立检查督导组,对下级征兵工作实施全程检查督导,检查比例不得低于60%。

(二)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征兵工作各阶段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增强征兵工作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征兵政策规定、公示征兵工作人员名单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指标分配、体检政审、审批定兵等环节的监督力度,检查监督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实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征兵工作责任书,把责任明确到人。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扬和表彰;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当选“双拥模范城”、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对其行政负责人和兵役机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总结善后

(一)新兵起运后5日内,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汇总入伍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收到高校审核办理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后,将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

(二)9月底前,县、市征兵办公室梳理汇总征兵工作情况,进行征兵工作总结,将征兵统计数据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整理装订新兵档案材料,存档5年以上。

(三)12月底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乡(镇、街道)武装部和院校核对入伍青年数量及人员名单,将新兵花名册抄送本级民政部门,将入伍大学生名单抄送教育部门和高校,并协调落实优待金、学费补偿、学籍保留等相关优待政策;对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市、区)的入伍高校学生,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市征兵办公室协调落实入伍女兵优待金、学费补偿、学籍保留等相关优待政策,做好在其他省或设区(市)入伍的入学前户籍在廊坊市辖区的高校学生享受优待政策的通报工作。

附件:1.《兵役登记表》样式

2.《兵役登记花名册》样式

3.《兵役登记证明》样式

4.《预征对象花名册》样式

5.《预征对象通知书》样式

6.《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样式

7.《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信息卡》样式

8.《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样式

9.《拒服兵役原因及违纪或违法事实调查表》样式

10.《兵役机关谈话表》样式

11.《拒服兵役责任认定书》样式

12.《违纪或违法行为认定书》样式

13.《身体原因退兵终级鉴定申请表》样式

14.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入伍通告函

15.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入伍通告函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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