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冀政〔2011〕46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市法制办、司法局、人社局,市政府各部门)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能力的考察和测试。对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重要内容,其中对拟任执法部门领导职务的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凡有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市人社局、司法局、法制办)

3、逐步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时,要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比重。对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市人社局、法制办)

4、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每年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其中本部门(系统)自行组织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要进行培训考试,不参加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要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市法制办、人社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的相关制度,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作出科学合理界定。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使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建立分级负责行政决策制,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法制办、市政府相关部门)

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3、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4、建立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偏机制,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效能评估,并根据督查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确保决策事项落实。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行政首长决策及决策执行问责制,落实决策责任,对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市监察局、法制办、具体实施部门)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建立公开征集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制度。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征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共同研究并组织论证,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2、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廊坊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3、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对跨部门、跨领域以及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规范性文件项目,逐步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草案项目组起草机制,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4、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起草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充分听取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媒体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5、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关实施部门要跟踪调研,对贯彻落实情况,所付出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情况,所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定期做出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需要修订和废止的建议及时修订和废止。(市法制办、具体实施部门)

6、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合法性审查无误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统一格式的登记号,并对部门印发后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后15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7、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凡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廊坊市的相关规定实行有效期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每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的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准备开展的县(市),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完善条件,推动工作落实。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争议,要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报同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编委办、法制办、执法局,市政府相关部门)

2、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细化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行“查、审、定、执、监”五分离的行政处罚程序,即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收缴罚款与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分离、监督执行人员与具体执法人员相分离的工作模式,切实把“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贯彻落实以及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等具体要求落实到行政处罚程序中。(市法制办、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3、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各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疏理,编制了《廊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汇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要求,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完善行政处罚标准调整机制,全面做好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落实。在总结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逐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主要执法行为的执法标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法制办、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4、全面实行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参与和监督。

健全完善网络监督平台,开辟行政执法监督公开专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网络平台,将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市法制办、监察局、信息公开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5、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要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罚没许可证年审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相关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公众有权查阅。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通过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严格实施罚没许可证年审制度。(市法制办、财政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7、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市法制办)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依法明确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执法现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积极接受和及时查处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和举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程序,不断加大处理力度。(市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人社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9、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个案的监督,通过民主评议、明查暗访、个案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市法制办、监察局)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市法制办、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社局等政府相关部门)

2、探索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互动协调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或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信访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依法引导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预防部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案件因久拖不决演变成为信访案件。(市信访局、法制办)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重要作用。认真总结廊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经验,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改进和优化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模式。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设置行政复议审理室,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至少2人以上的要求,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市法制办、编委办)

4、切实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的趋势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努力提出预警性、前瞻性的解决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

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接受其他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市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

3、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强化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

4、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市监察局、人社局)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已经确定,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整个过程,作为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全局性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按照职责工作把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尽快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任务,明确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与上级相应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落实奖惩机制。认真贯彻《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从2011年开始每年年底市政府将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要按照国务院和文件精神,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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