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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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廊政办〔201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及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升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县级政府处于政府管理的第一线,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整体进程。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肩负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当前,随着我市科学发展进程的推进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任务越来越繁重,政府法制机构参与的工作范围愈加宽广,工作层次愈加深入,工作职责更加重大,工作标准更加严格。但目前我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存在的力量薄弱、工作不规范,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法制机构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对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主题,通过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府法制宣传等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廊坊高端发展,绿色崛起,奋力打造河北环京津新增长极战略突破口”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须由法制机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严格落实《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要在决策前交由法制机构从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层级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部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全面清理一次,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要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审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全过程,纳入档案化管理,做到“一文一档”,并统一规范卷宗目录及材料的装订顺序。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进而树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质量。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指导职责,督促指导各部门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全面推行“查、审、定、执、监”五分离的行政处罚模式,即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收缴罚款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分离、监督执行人员与具体案件承办人员相分离的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要全部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和各行政执法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从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到结案等各个环节进行完整记录。
(六)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每年要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行政执法主体,定期对罚没许可证进行年审,凡未年审的罚没许可证为无效证件,原持有罚没许可证的执法部门,不再具备罚没主体资格,不得实施罚没行为,财政部门将收回并停止核发罚没票据。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每年组织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已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电子档案,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组织2次以上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专项查处,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动态工作机制,督导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适时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做到执法依据明晰,执法岗位、执法职权、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责任落实,并将行政执法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八)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九)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合理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十)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十一)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协调工作。按照《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要求,每年严格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把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执法、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应复职责等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科学设定考核分值,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与奖励惩处挂钩,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二)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依托国家、省、市法制机构有关刊物或门户网站,积极报送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经验、举措等信息。每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法制信息不少于20篇,法制信息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要大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法制工作网站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法制工作专栏,至少设立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信息等栏目和网上投诉举报邮箱,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以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要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要设立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该平台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2012年度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规定,配齐配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正式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县级法制机构为科级;要将法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发挥协调推进依法行政职能作用提供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认真履行好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职责,更加出色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树立政府法制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工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重点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办公必备工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经常听取政府法制工作汇报,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逐项逐步解决规范化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协调督导,整体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把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强调度检查,定期督导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积极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帮助解决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组织横向沟通和联系,促进全市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整体推进。
(三)严格考核,务求实效。为扎实促进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并不断彰显实效,市政府法制办将对照意见要求,将县级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综合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分值,通过严格考核,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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