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产销量统计及税费征收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产销量统计及税费征收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黑市政办字〔200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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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产销量统计及税费征收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2号
嫩江县人民政府、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产销量统计办法,规范全市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企业依法经营,确保煤炭税费应收尽收,市政府决定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市煤矿、运煤车辆及统计工作站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11月5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一)各煤矿煤矸石申报、监装、运输及库存情况。对煤矸石数量及质量进行再确认。对虚报数量套取煤矸石出矿凭证的煤矿,收缴其煤矸石出矿凭证。对于使用煤矸石出矿凭证运输煤炭的煤矿,将根据其程度进行严肃处理。
(二)运煤车辆经过驻公路统计工作站情况。严查绕过公路统计工作站逃避上缴出矿凭证的运煤车辆。对于运煤车辆有出矿凭证而拒缴或少缴的,按故意偷逃税费处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费五倍的罚款;对于运煤车辆没有出矿凭证,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的,按盗采煤炭处理,对其所运煤炭予以没收;对于运煤车辆能够提供煤炭合法来源证明,但由于煤矿未开而无法上缴出矿凭证的,责令运煤车辆向煤矿索要并补缴出矿凭证,对煤矿按偷逃税费处理。
(三)抽查驻公路统计工作站工作情况。采用调取监控录像与同时段值班记录的办法,对所收出矿凭证及交警车流量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统计工作站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收或少收应收出矿凭证的,运煤车辆不进站复检的,追究值班工作人员责任,并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四)抽查驻铁路统计工作站情况。核对铁路部门实际运量与驻铁路统计工作站所收出矿凭证及批准提请车皮单数量是否一致。如发现统计工作站少收或未收出矿凭证而多批提请车皮单的,对统计站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车站比实际提请数量多发运或未收到提请车皮单而发运的,责成车站负责人收回“出矿凭证”,并通报嫩江地铁部门领导予以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实施。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桂英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王长玉担任,成员由嫩江县县长于明海、爱辉区区长陈洪生、市安监局局长王新元、煤炭局局长李桂轲、地税局局长邢恩升、国税局局长姚汉、物价局局长苏振平、公安局副局长栾德瑞等担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科学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检查工取得实效。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财政局、煤炭局、物价局、安监局、爱辉区公安局、爱辉区财政局、嫩江县公安局、嫩江县财政局及红旗交警大队,各抽调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各专项检查工作组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
(三)突出治理,讲求实效。开展专项检查,要依法行政,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要在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费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征管薄弱环节,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实现整顿和规范煤炭行业经营秩序的目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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