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肃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的通知
关于重申严肃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1-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重申严肃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市委办公
关于重申严肃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重申严肃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两次印发文件,对因私出国(境)的适用范围、控制出国(境)的时间、次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证件备案管理以及加强对出国(境)人员教育管理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中,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2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佳办发〔2011〕20号),对审查工作范围提出了具体要求,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审批。“特殊情况”是指:一是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病重或发生意外事故,确需申请人到国(境)外护理或进行善后处理的;二是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留学、居住,申请人到国(境)外探亲的。为严格执行该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5月1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通知》(佳办字〔2012〕12号),又对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严肃因私出国(境)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持良好形象,市政府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提出申请,有关审核、审批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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