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综〔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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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政办综〔2015〕3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自动气象站、地质灾害易发区雨量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屯)气象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侦察兵、消息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现就加强全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灾害性天气测得到、报得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得出、收得到、用得上。
(二)切实加强已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迁乡镇自动气象站、雨量站。确因乡镇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乡镇政府应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迁建部门承担。要加强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和村屯气象预警大喇叭的管护,不断电,不损坏,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年度在线率达到85%以上。
(三)明确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护责任。乡镇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由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雨量站由所在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村屯气象预警大喇叭等设备由各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管理。每年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管理报酬。
二、继续加大对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的投入
由于安装布设的自动气象站、乡镇气象电子显示屏、村屯气象预警大喇叭数量多、分布散,对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气象设施业务运行经费的投入,把运行维护保障经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以便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维护工作,确保各类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运转正常,信息传输通畅。
对没有落实气象预警大喇叭建设经费的县(市),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加快村(屯)气象预警大喇叭建设,确保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完善。
三、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农村气象预警大喇叭在线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气象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督导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气象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率达到规定标准,切实发挥作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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