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煤双鸭山公司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双政办发〔2015〕79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双政办发〔2015〕79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煤双鸭山公司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集贤县、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龙煤双鸭山分司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龙煤双鸭山公司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龙煤双鸭山公司(以下简称“双矿”)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对双矿已签协议进入创业中心的人员进行组织化安置,着力减轻双矿分流安置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龙煤集团第一批组织化分流人员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明确地方国有企业为接收单位,分流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变,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安置3500人。

二、开发安置岗位

(一)岗位类别。按照省政府确定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要求,重点开发公共设施管护员、公共环境绿化管护员、公共道路管护员、公共卫生保洁员、社区治安员、社区托老托幼服务员、街道社区工作协理员等岗位,各地方接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设置。

(二)接收单位和岗位。接收单位结合本企业实际,共提供3500个岗位,其中尖山区区属物业公司和市政工程公司418人、岭东区区属物业公司和市政工程公司232人、四方台区区属物业公司和市政工程公司662人、宝山区区属物业公司和市政工程公司836个、集贤县县属物业公司和市政工程公司129人、双鸭山盛达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单位市住建局)260人、市自来水公司(主管单位市住建局)20人、市园林处所属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市住建局)100人、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主管单位市房管局)250人、市环卫处所属国有企业593人。

三、接收安置规定

(一)接收安置范围条件。双矿已签订协议进入创业培训中心人员,不含1-6级工伤人员。分流人员需在双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法定退休要求、自愿转移到地方国有企业工作,档案经市双矿分流人员组织化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经双矿组织体检无重大疾病。安置人员主要在“4050”人员中选定。

(二)人员安置原则。

总体原则。根据双矿分流人员实际和接收单位分布情况,将安置区域划分为四大区片,分别为尖山岭东区片、宝山区片、四方台区片和集贤区片。分流人员必须按照其原工作地所在区片申报接收单位和岗位,由所申报的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安置。现从事社会化服务岗位人员岗位不变。按工作地申报人员因岗位数额限制未予安置的,按其居住地就地就近调剂安置。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人员取消安置资格。

在总体原则基础上,具体接收时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1.自愿选择单位岗位原则。分流人员在原工作地所属区片内自愿选择接收单位和岗位。申报管理人员、驻矿安监员、社区工作协理员以及技术性岗位的,要符合岗位的具体要求。

2.限期报名优先择岗原则。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化分流报名工作要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安置岗位公布前已经报名的人员,可优先选择接收单位和岗位。

3.“4050”优先原则。对于岗位报名人数多于岗位设定数额的,优先安置选择该岗位的“4050”人员。安置“4050”人员后仍有空余的,按照年龄从高至低排序确定安置人选。

4.抽签定单位原则。自愿申报组织化分流安置,但由于年龄、技能等原因没有得到安置的分流人员,在双向选择解决不了时,最后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所在区片内的接收单位。

5.岗位调剂原则。对于某一区片出现报名人数少于岗位设置总数,同时其他区片出现报名人数过多而岗位设置不足的情况,经市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将空余岗位收回,调剂到岗位不足的区片。

6.原岗安置原则。对于独立工矿区组织化分流前已经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可以成建制转移,按原岗位由接收单位接收安置。

(三)接收安置步骤。

1.组织化分流人员报名。由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具体安置岗位交由双矿公布,并由双矿按照各区片岗位需求,组织分流人员严格按照人员安置原则进行报名,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报名期间,双矿要同各接收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共同解决有关问题。无法解决的,报市安置领导小组研究。

2.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双矿按照四大区片分别汇总报名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提交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安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接收安置人员名单。

3.人员档案审核和体检。安置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入安置名单的分流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核,并对分流人员进行面对面了解情况;同时,由双矿负责组织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装入分流人员人事档案。

4.清理分流人员工资及债务。组织化分流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待遇、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包烧费等由市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查测算,由双矿予以结清,随职工转移到接收单位。分流人员要足额补齐欠缴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由双矿负责代收代缴。

5.签订转移安置合同。对档案和人员审核通过、体检无重大疾病、工资及各项待遇全部结清的分流人员,由接收单位、双矿和职工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合同》,实现与双矿劳动关系彻底脱钩。《劳动关系转移合同》文本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

6.同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已经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合同》的分流人员,由双矿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劳动关系转移和交接工作。接收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同分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备案。分流人员国有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分流人员档案与劳动关系一并转移,档案转移由双矿与接收单位负责办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档案交给个人或由职工本人转递。《劳动合同》文本由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统一制定。

7.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组织化安置后,分流人员随接收单位参加统筹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执行当地参保缴费政策,享受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接续政策按照黑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资和福利待遇。组织化分流安置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包烧费等待遇标准,按照黑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化安置人员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接收单位对双矿分流人员进行管理。各接收单位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分流人员实际,制定符合岗位特点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强化人员管理。同时,要保持一定时期职工队伍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双鸭山市双矿分流人员组织化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明春同志任组长,市人社局局长戚甫庆、市财政局局长马为先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市环卫处、市就业局、市园林处以及四区和集贤县政府、双矿等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推进接收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主任由戚甫庆同志兼任。

(二)合力推进落实。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六个组织化接收安置工作组,明确职能,积极同双矿进行工作对接,全力做好岗位开发设置、档案人员审查、劳动关系转移、工资待遇清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分流安置目标。

(三)加大维稳力度。双矿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准确宣传、解读到位,确保组织化分流人员理解政策,支持政策。要着力做好分流人员思想疏通和转岗动员工作,组织好分流人员报名工作,及时解决分流人员的合理诉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舆情监控力度,严厉打击造谣煽动、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好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组织化安置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推进,严禁各级组织和个人营私舞弊、暗箱操作,侵害职工权益。对于在组织化分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接收单位提供岗位人数汇总表

2.尖山区区属物业公司、市政公司提供岗位明细表

3.宝山区区属物业公司、市政公司提供岗位明细表

4.四方台区方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四方台区)接受社会公益岗位汇总表

5.岭东区区属物业公司、市政公司提供岗位明细表

6.集贤县县属物业公司、市政公司提供岗位明细表

7.双鸭山盛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单位住建局)提供岗位明细表

8.园林处所属国有企业提供岗位明细表

9.双房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中心(所属单位房管局)提供岗位明细表

10.环卫处所属国有企业提供岗位明细表

11.双鸭山市自来水公司提供岗位明细表

12.双矿集团分流人员从事公益性职能岗位人员报名汇总表

13.填报《双矿集团分流人员从事公益性职能岗位报名汇总表》报表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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