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江水布垭库区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江水布垭库区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清江水布垭库区水路交通管理,促进库区水上运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库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明确管理主体和部门职责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库区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库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由涉库相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管按照“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库区水上运输经营秩序及营运船舶的监管;安监部门负责对库区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水利(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渔船的安全监管工作;文体部门在港航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训练和参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利(渔政)、旅游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港航海事部门打击不符合水上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库区大坝上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管理,规定范围以港航海事部门根据实际和保证航行安全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经过评估后确定的实际距离为准。对库区内通航水域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水电开发业主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向港航海事部门报告,在港航海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确保水域清洁、水质安全和航道安全畅通。

(二)建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及防控机制

⒈制定预案,成立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州港航海事部门要制定《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涉库县市港航海事部门要制定《清江水布垭库区所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涉库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库区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处理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搜救能力。

⒉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港航海事部门应与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气象、水文、旅游、文体等部门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当发生地质灾害或遇到恶劣天气等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各相关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港航海事部门;港航海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并决定是否封航。

⒊切实加强对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库区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县、乡、村、船主”四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经费及装备;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库区所有跨河桥梁助航标志设置和防碰撞处理工作由桥梁所在水域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港口管理

(一)合理开发利用库区岸线资源。在库区内修建码头、加油站、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协调发展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

(二)实行库区岸线资源开发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港口码头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违规使用港口岸线。

(三)港口设施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

(四)经营库区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三、航道管理

(一)库区主航道整治由州港航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支流航道整治按属地原则由所在水域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州港航海事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在库区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统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举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或造成水污染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应当报港航海事等部门批准。

(三)禁止向航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港航海事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内不得养殖水生物、种植植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港航海事部门应当征求水利(渔政)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水利(渔政)部门应当征求港航海事部门的意见。

四、水路运输管理

(一)市场准入管理。凡在库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在库区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船舶管理。在库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船舶要与航道安全状况相适应,与航道等级相匹配。库区航道等级由州港航海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确定。船舶在建造前(客船、旅游船须首先获得运力审批)须由船舶检验机构对其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船企业按规定的船型和标准建造,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获得港航海事部门许可后方可航行。禁止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航行规定的船舶航行,禁止非法营运,船舶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在岸上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船员管理。库区内从事水路运输的船员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并经港航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禁止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驾驶和操作。

(四)渡口管理。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渡口安全设施,确保渡运安全。库区内新增渡口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按照港航海事部门制定的达标渡口标准和要求建设,经港航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恩施州政办发〔2007〕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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