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气瓶(含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车用CNG气瓶)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4年4月起,在全市推行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采用条码技术和FR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对在用气瓶实行一瓶一码注册登记,建立气瓶电子信息库和网络监控平台,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联锁控制,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杜绝违规充装行为,有效防范气瓶安全事故。

二、实施步骤

(一)2014年8月31日前,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在市质监局的统一指导下,完成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工作。各气瓶充装单位完成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建档登记、气瓶编号、标志涂敷等工作。

(二)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气瓶检验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系统管理软件使用培训,管理系统上网运行。

(三)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式启用。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启用后,充装单位一律不得充装未经使用登记并安装电子标签(条码)的气瓶。

(二)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相关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2015年2月28日前,市民自用气瓶电子标签(条码)安装享受免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三)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报送的《气瓶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完成气瓶信息录入、电子标签和条码制作安装工作。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电子标签安装工作,由市质监局协调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办理。凡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应予以破坏性处理,并及时将报废处理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四)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启用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荆门市推行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先胜同志担任组长,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气瓶安全信息化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强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确保该项工作按期启动并顺利推进。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市住建委负责对气瓶充装站燃气经营进行监管,规范液化石油气瓶换气点安全经营。市公安局负责对气瓶充装站、气瓶换气点消防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直接对气瓶充装和瓶对瓶倒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使用天然气瓶车辆的安全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气瓶充装站和气瓶换气点工商经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民用气瓶电子标签(条码)安装免费的财政补贴资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向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单位、气体用户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积极主动实施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规范充装作业的单位,给予正面宣传和政策扶持;对消极应付、存在虚假和违规行为的单位,给予曝光。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督促落实气瓶充装、使用、检验和气体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气瓶违法违规充装使用行为,在全市形成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合力。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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