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荆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础,事关政府工作全局。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大量社会矛盾和各种纠纷的直接调处者,在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荆州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切实把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依法行政是新时期做好政府工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但是,与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在少数地方和部门落实的不够好,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为利执法的现象尚未杜绝,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依法行政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认识推进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三)建立覆盖行政机关全体人员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重点落实领导班子集中学法的时间和内容。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实际确定讲座内容,保证每年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4次。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的《公务员培训证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四)健全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查、考试和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两级对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考试、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加大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机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制度,定期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建设方面,重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现调控和监管职能,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优化以法治环境为主的政务环境,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六)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按照批管分离原则继续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加强行政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公示制、问责制,推行重大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全程代办、超时默许、缺席默认等相关制度,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七)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仲裁法》,培育、促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推动、指导、规范本地仲裁事业发展。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服务市场经济、解决经济纠纷和矛盾方面的优势,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四、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八)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类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方案;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以及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行政机关都要进行听证,并依法制定详细的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

(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调整。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获取部门利益。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省、市两级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做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序列或行政机关“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政府或同级政府备案,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文件起60日内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备案机关做出决定予以撤销。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清理制度。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政府及其部门每2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十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市、区(含荆州开发区)行政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加大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度,理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执法职能;努力探索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逐步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五)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十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在适当的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行政,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本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审查,对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公告。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证年检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等情况作为年检的主要内容。

(十八)重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努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经费不足、设施短缺等问题。

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九)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构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互通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搭建群众监督平台,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有案必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荆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荆州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荆州市行政执法考评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改进行政执法考评计分办法,政府负责对其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及考核。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把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将其作为县市区政府及政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县市区政府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二十三)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所承担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和政府部门中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要安排到政府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锻炼,全面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及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十四)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市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定期深入调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难点问题,加强对本系统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县市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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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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