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9〕73号
颁布日期:2009-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载超限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精神,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交通公路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管理,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严肃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派驻警力进驻各超限检测站点,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

经济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质监部门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的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中相关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新闻媒体要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

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配合荆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对超限超载车辆严管重罚。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执法,组织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人员,以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坚持固定站点治理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在全市范围内的主要路段和重点桥梁进行不间断巡查,对超限超载行为及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二)开展科技治超,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交通公路部门对于撤销收费后的国省干线公路,要按照“四有三统一”的要求(有执法大厅、有检测设备、有卸货场地、有监控设备,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认定标准),加快省政府批准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同时利用超限运输流动检测车,加大主干道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要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县、市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三)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依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对明显违法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且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伪造的“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执法人员要当场收缴。

(四)严厉打击假冒军车牌照进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和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三、加强源头管理,开展长效治超

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的监管。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一)加强“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治理工作。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发改、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给予处罚,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汽车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货运源头管理力度,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确保凡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法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二)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工作。货运源头治超实行“路政治路、运管治源”的方法,充分调动运管部门力量,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货站、码头及大型厂矿、建材生产加工企业等货物集散地进行运输装载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在源头超限超载。各级运管部门要与源头企业签订治超责任书,监督其规范装载,健全出场车辆装载记录,杜绝超限车辆驶出货运源头单位;对货物运输场(站)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限期整顿或者关闭。

(三)加强运输经营企业和营运人员管理。交通运管部门要对查处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超限超载违法登记,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并根据抄报的信息记录,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对1年内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进行不少于1周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情况严重的要取消其营运资格;对于有违法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10%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布,经整顿后再次出现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要立即关停,由工商部门吊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畅通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强化对各基层责任单位和治超站点的监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要继续执行治超“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纪律,坚持依法治超,切实规范行为,严防出现各种形式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交通运输的关系,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物资运输畅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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