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办法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全市投入5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开展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及其奖励资助。
第三条凡通过旅游标准化验收的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
第四条对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建立全国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建立全省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鼓励制定旅游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地方规范,对主要起草单位,每发布1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每发布1个地方规范奖励5万元。
(三)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并发证的试点单位或者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通过验收发证的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试点单位或者试点企业奖励3万元。
(四)经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对旅游标准化工作、尤其是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有重大创新或者重大贡献的试点区、市直部门给予奖励,试点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直部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扶持企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对被认定为名牌的企业,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按照我市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资助。
(六)旅游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奖励资助的,不再重复奖励资助,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资助额度的,可以补齐奖励资助额度。
第五条申请奖励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申请对建立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奖励的,提供机构成立文件、机构简介、重点项目简介等书面材料。
(三)申请对制定旅游标准或者规范奖励的,提供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该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创新性的证明或者说明,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标准或者规范的文本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标准或者规范的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审查评审会议意见。
(四)申请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建设工作奖励的,提供相应国家、省、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或者复核证明。
(五)申请对旅游标准化工作有重大创新或者重大贡献的试点区、市直部门奖励的,提供创新或者贡献证明材料、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六)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承担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发生的经费明细证明材料。
(八)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批准证明。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标准或者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八条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获得奖励的单位要接受市财政、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条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成果作为旅游企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旅游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缓年审、摘星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相关单位及企业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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