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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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2018-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者、科技教育辅导员和青少年,充分调动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青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和科学态度,增强青少年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培养、储备人才,提供科技支撑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通过“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行动”,鼓励中小学校科技教育辅导员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大赛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本市青少年学生、组织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是市青少年创新大赛的主体内容,其主要形式有:发明、创新技术、工程设计、科学研究论文和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等。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
(一)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项;
(二)在开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等方面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经市级领导批示,得到相关部门论证认可,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市政府对以下人员进行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的,颁发特殊奖;
(二)获得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三)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获奖的,颁发证书。
对同一作品获奖(一)、(二)项奖励的,按获奖最高级别颁发一次奖金。
第六条对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教育辅导员,经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审定,被评为“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教师”的,颁发奖金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在科技创新大赛活动中组织得力,获奖率较高的单位,被评为“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牌。
第七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奖励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局列支20至30万元。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表彰奖励一次,即2014年为咸宁市第一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下年依此类推。
第九条市科协负责制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规则和日常管理工作。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提名,报市政府审批。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审细则》,负责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作品和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的名单,由各中小学校推荐,报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获奖对象,并逐级上报参赛作品。对获奖作品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各奖项的获奖比例按参赛作品总数确定为: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40%。
第十二条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作品要有科学性、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严禁偷(抄)袭他人的作品,一经发现,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参加下年度的创新大赛活动资格。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对获得相当级别奖项的学生,按照政策规定,在中考和高考中享受相关的加分待遇。对于获得市一等奖的学生,在中考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加分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科协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获得奖项的,只按获得一个奖项发放奖金,其奖金由组织单位与获奖者协商予以分发,获奖证书向每一位参与者颁发。
第十五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活动由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科协牵头协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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