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3〕27号
颁布日期:2013-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我市从1997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逐年加快,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652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606%。养老事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养老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功能设施,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幸福宜昌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先进发达地区为标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高标准、管长远的发展机制,不断适应现代化特大城市和“幸福宜昌”建设需要。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多区位布点、多形式经营、多层次服务”的总要求,强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努力构建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

(三)明确工作目标。2014~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范围分别不低于80%、100%,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覆盖范围分别不低于40%、50%,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服务体系基本完备,“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全覆盖,力争宜昌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突出工作重点

(四)科学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区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当地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社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五)统筹规划城区养老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

(六)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各类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职工活动场所和其他社会资源,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城市社区要建成面积100—300平方米、具备“四室一厅”(即老年人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七)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依托中心户、有爱心的经济实体、村级公益设施,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到“十二五”期末,50%的农村社区要建成能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

(八)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支持建立以企业和养老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的服务。鼓励采取自愿结合方式开展家庭式互助养老服务,或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开展居民互助养老服务。积极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九)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广泛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宜昌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建立覆盖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负责受理和处置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十一)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二)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引导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增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养老服务技能培训。鼓励护理、社会服务、家政等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区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每个城市社区落实1个养老服务专职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岗位明确为公益性岗位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十三)探索“医养融合”服务模式。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服务。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医养护理、紧急救治等“医养融合”服务。市民政、卫生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医养融合”服务标准,积极探索老年人医养护理保险制度,将“医养融合”纳入医疗保险或护理保险定点范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要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形成上下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研究制定总体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并实施监管;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编制配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及管理,设置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规划部门负责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规划布局和选点;国土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质量;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司法部门负责相关法律宣传和援助;工商、物价、税务、供电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共同支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将“12349”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纳入市电子政务建设,并按每年20万元的标准给予3年的营运补贴,对验收合格的每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级财政每年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营运补贴,保障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的工作经费;每年对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年服务达到500人次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给予5000元营运补贴;对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每人每月给予10元的通讯费补贴。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宜府规〔2010〕1号)文件明确的四类居家养老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150元、150元和8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彩公益金和区级财政按2∶1的比例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十七)完善扶持政策。完善投融资政策,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十八)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十九)强化督办考核。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市政府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履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定期进行督办。

(二十)优化社会环境。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营造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和夷陵区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当地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