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工业企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燃煤污染、油气污染、秸秆露天焚烧污染、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实行专项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控责任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分管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各责任单位对本行业大气污染管控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管控负总责,并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实施综合监管

市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依照《宜昌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办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综合监管,对大气污染问题快速有效处置。

三、实行社会共治

要广泛动员全体市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对专项管控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畅通公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作用。要鼓励新闻媒体宣传环保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要向全体市民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环保意识,鼓励和引导市民积极支持、参与环保行动,共享环保成果。

四、加强督查考核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各责任单位大气污染专项管控目标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市直责任单位对本行业大气污染管控目标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指挥中心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工作指令情况进行督办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奖惩兑现

市政府对在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中敢于负责、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大气污染管控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评文明单位的资格;对严格落实管控目标任务,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相关单位,优先安排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产业扶持等项目和资金;对不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的企业和相关单位,由市直责任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和相关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市直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17—6468016;邮箱:[email protected])备案。

附件:1宜昌市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方案

2宜昌市扬尘污染管控方案

3宜昌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管控方案

4宜昌市燃煤污染管控方案

5宜昌市油气污染管控方案

6宜昌市秸秆焚烧污染管控方案

7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管控方案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附件1

宜昌市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宜昌市全境,重点为宜昌高新区、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管控对象

有废气、粉尘排放的工业企业,重点为热电、化工、建材和钢铁等行业。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管控

1重点工业企业管控率100%。在冬防期(当年10月至次年3月,下同)实行属地驻厂值守管控。

2重点工业企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率100%。重污染天气、不良气象条件预警时实施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措施,并按要求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直至停产减排。

3巡检一般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

4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单位清查工作并完善相关台账。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管控率达到100%。

5对化工、医药、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家具(钢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实行重点管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62015年10月31日前,包装印刷行业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和低毒、低挥发性的水性溶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管控

72015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宜昌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使用和运营考核办法》。7月31日前所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82015年12月31日前,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实现自动监测并联网,联网覆盖率100%。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工况、视频和污染源“三位一体”在线监控。

9加大对工业企业重点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随机监督性监测力度,强化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监管。

10重点工业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对其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一次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严格源头控制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持证率100%。废气排放达标率100%。

12严格热电、化工、建材、焦化、热电、钢铁等行业的准入门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必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3新建、改建、扩建火电、水泥、冶炼、化工和燃煤锅炉项目,必须执行相对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淘汰落后产能,整治和取缔重污染企业

14落后产能按期淘汰率100%。

152015年10月31日前,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和加工厂等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取缔。对陶瓷工业废气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全部取缔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达标的砖瓦等建材生产土窑。对环保设施不达标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62015年10月31日前,实施化工、火电、钢铁、陶瓷、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对限产、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实施关停。

172015年7月31日前,全市所有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取消烟气旁路;2015年10月31日前全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完成烟气、脱硝改造。未按期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

182016年和2017年,再完成一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2

宜昌市扬尘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宜昌市全境,重点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黄花镇、鸦鹊岭镇、龙泉镇;宜都市陆城街办、红花套镇、枝城镇、高坝洲镇;当阳市玉阳街办、玉泉街办、坝陵街办、王店镇;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董市镇、安福寺镇;长阳自治县龙舟坪镇。

二、管控对象

施工工地,物料、渣土及建筑材料堆场,道路,裸露土地,矿山,工矿企业的室外作业区,施工及运输车辆。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管控

2015年7月31日前,房屋建筑、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公路、航运、港口、水利、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要达到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硬质封闭围挡达标率100%;重要部位和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各类管线铺设工程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2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密目式防尘网安装率100%。

3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入库、入池、遮盖率100%。

4施工余土和建筑垃圾等集中堆放、遮盖率100%;施工场地内固化、覆盖等抑尘措施落实率10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

5施工现场出场车辆冲洗制度和设施落实率100%。

6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监督牌设置率100%。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防尘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7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监控摄像装置。

8施工场地标准化文明施工实施率100%。

9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签订率、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编制率100%,扬尘防治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1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砼车除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和上路行驶。

11园林工程中整理后裸露的绿化用地应早晚喷水,保持土壤湿润。对于用作园区内施工通道的园路应做临时硬化处理。

12工程开挖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工程现场清扫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对开挖拆除后裸露的泥地要进行覆盖、铺装或绿化。

13遇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网格监管中心、宜昌新区推进办、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城市道路清扫和保洁、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管控

14道路清扫保洁合格率98%以上;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底达到65%以上、2017年底达到85%以上;城市A级道路洒水或冲洗达4次/日及以上,B级道路洒水或冲洗达2次/日及以上。环境空气污染加剧时段和重污染地段,增加洒水保洁频次。

152015年7月31日前,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商品砼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准运证和通行证办证率100%,出场密闭率100%,并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实施运输动态管控,实现“平车装载、密封运输、清洁上路、证照齐全”。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网格监管中心、宜昌新区推进办、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62015年7月31日前,制定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规划,建筑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落实率100%。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工矿企业扬尘污染管控

17物料和灰渣等装卸、传送、仓储,渣场,码头堆场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护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建筑运输车辆交通运输管控

18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密封装置遮盖运输,必须保持车身清洁,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必须严格执行城区货车禁行规定,不得超速、超载、超限,不得抛洒污染道路,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矿山扬尘污染管控

19各类矿山开采、弃渣处置等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城区裸露土地覆盖、铺装、绿化率10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巩固宜昌城区禁鞭成果,县市、夷陵区建成区和中心镇实施禁鞭,在农村地区推行“电子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扬尘污染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3

宜昌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宜昌市全境,重点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及夷陵区小溪塔街办。

二、管控对象

机动车、船(含过境宜昌的外地机动车、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机动车检测机构。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新车入户及外地转入车辆绿色环保标志持有率100%。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需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率100%,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报废解体回收率100%。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黄标车按期淘汰率100%。

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2015年5月1日起严禁黄标车在禁行区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对宜昌城区货运车、农用车和拖拉机限行,对进城货车采取“一禁三限”(宜昌城区禁止大型货车无证通行,并限时、限路线、限载重量)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油品配套升级

做好全市提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成品油市场全面抽查检测,对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八)优化城市交通路网布局,积极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按照《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市区机动车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步行、自行车等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机动车清洁能源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公司、宜昌中燃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党政机关、公交行业、环卫部门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船舶排气污染防治,抓好长江流域船舶环境监管,严禁将残油、废油、船舶垃圾排入水体;督促实施船舶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确保船舶燃油废气达到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宜昌海事局

(十三)推进港口、码头、趸船岸基供电系统建设,对停靠船舶提供岸电接入服务,严禁停靠船舶使用柴油机组发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宜昌海事局、宜昌供电公司

附件4

宜昌市燃煤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宜昌市全境,重点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及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龙泉镇、鸦鹊岭镇、黄花镇;宜都市红花套镇、陆城街办、枝城镇;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董市镇;当阳市玉阳街办、玉泉街办、坝陵街办;长阳自治县龙舟坪镇。

二、管控对象

燃煤经营、加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燃煤烟气污染物减排

1在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禁燃区外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5年7月31日前,燃煤锅炉和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淘汰率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生物产业园和东山开发区2家生物质热电厂正常运行后,关停其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伍家岗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3猇亭华润热电厂正常运行后,其供热范围内其他燃煤锅炉关停率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猇亭区政府

4推进饮食服务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禁燃区内服务业的饮食灶、茶浴炉全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建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主城区外的燃煤炉灶必须使用洁净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燃煤污染物减排

5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脱硝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

(三)重点燃煤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

6新增锅炉无节能测试合格报告的,不予受理开工、检验和办证事宜。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控制煤炭消费,使用清洁能源

7在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清洁燃烧技术和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引导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与2012年相比,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至60%以下。完成地热、风力和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示范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8推进全密闭配煤中心、煤洗选中心和洁净煤供应网建设,制定本地煤矿洗选工作和集中配煤工作制度。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生活用煤使用优质煤,禁止原煤散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控制燃煤质量及污染

9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规范煤炭市场,全面查处无照经营,禁止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两次不达标的,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三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10煤质检测抽检:2015年10月31日前制定实施《宜昌煤炭使用质量标准及规范》;对市场和企业的煤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抽检比例每季不少于总数的30%,抽检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三峡检验检测中心

11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的进行处罚。全面开展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的抽检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5

宜昌市油气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宜昌市全境,重点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各县市县城所在地。

二、管控对象

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及废矿物油加工企业等。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2015年5月31日前,开展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环保验收办法,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宣传,部署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下达限期治理计划任务。2015年6月30日前,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夷陵区各选取1-2座加油站、2辆油罐车,建设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示范工程。2015年7-1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督促各油品经营单位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完成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对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业监管;督促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凭加油站年审报送材料和环保部门提供的油气回收合格通知书开展年检,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不予通过年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督促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凭检验单位提供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核发油罐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不予通过年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四)对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审核项目单位有无将油气回收治理列入核准或备案申请内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五)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不予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对改造后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测,确保不因改造影响设备计量性能;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程涉及的占道挖掘行政许可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八)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检测收费标准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九)加强油罐车运输安全管理,对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消防安全监管,对改造工程中需要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油品经营单位和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6

宜昌市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宜昌市全境,重点区域为:宜昌市城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其他县域建成区及周围二十公里范围内区域;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县道;铁路及长江沿线流域两侧二公里范围内区域;电力电缆保护区及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辖区。

二、管控对象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从2015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对市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要确保100%禁烧。

(一)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覆盖面100%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网站以及各种新媒体,广泛宣传秸秆露天禁烧的重大意义。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印发公开信、张贴禁烧通告、发送公益宣传短信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3制作“禁烧”提示牌、悬挂禁烧标语、张贴禁烧宣传画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4召开群众大会进行专题宣讲、组织宣传车深入村组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宣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监管执法,查处率100%

5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处”的原则,坚决查处每一把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6严格执行焚烧秸秆“黑斑倒查制度”和“田主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火点、黑斑所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层层落实责任,全域巡查100%

7落实市、县、乡、村、组五级责任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8夏秋两季关键时节,全天候驻守、全区域巡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9市、县(市、区)部门联系村制度执行率100%。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

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县(市、区)有联系任务的单位

10落实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执行率10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7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管控方案

一、管控范围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及夷陵区小溪塔街办。

二、管控对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休闲娱乐业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食堂,食品加工企业。

三、管控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餐饮服务业、休闲娱乐业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管控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率100%。

2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100%,油烟排放达标率100%。

3饮食业单位选址、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要求。

4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数6个及以上)油烟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率、联网率2015年底前达到达到50%;2016年底前达到100%。

5对大型、中型(基准灶头数3-5个)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油烟每年至少监测1次。

6饮食业油烟超标排放查处率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户外经营餐饮摊点(含烧烤)管控,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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