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平安使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平安使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函 [2010] 10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平安使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函[2010]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2010年8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售楼处发生一起死11人、伤7人的重大火灾事故。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等领导同志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深刻汲取教训,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类似火灾事故发生。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平安使命”行动暨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平安使命”行动进行了部署与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公安部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平安使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平安使命”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沈阳“8.2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州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全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集中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建设和谐平安湘西、确保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和第十一届省运会、第八届省残运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平安使命”行动领导小组,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胡章胜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光生、州公安局副局长田仁喜、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秦真林任副组长,州公安局、州建设局、州文化局、州工商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州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消防支队,由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廖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一)确保年内全州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整改率基本达到100%;对不能按要求实施整改的,100%采取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或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四、整治时间和整治范围
集中整治时间从2010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10月10日前)。重点整治范围:各类房产项目售楼处(部)、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包括房屋建设、道路、桥梁工程)工地办公室等临时性办公场所及其附属建筑。
第二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重点整治范围:高层和地下建筑。
第三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重点整治范围: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重点整治范围:各类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
五、整治重点
(一)建筑物是否通过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是否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抽查是否合格;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售楼处(部)是否按要求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楼房展示模型的设置位置、材料燃烧性能、电气线路安装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各类施工工地的办公室及工棚等附属建筑是否配置灭火设施,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装饰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电气线路、燃气管道敷设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按要求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在居住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内,是否与居住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有无违章使用明火、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高层和地下建筑的总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整治措施
(一)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1、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备案的;
4、存在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令停止施工情形的。
(二)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备案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四)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5、在建筑外墙设置可能导致火灾迅速蔓延并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大型广告牌的。
(五)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拘留: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7、违反有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特殊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密集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
8、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重点工程工地不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或不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
2、工作人员20人以上的售楼处(部)不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4、在高层建筑四层及以上和地下建筑内设置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5、存在其它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沈阳“8.2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社会影响恶劣,中央、公安部领导要求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迅速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实施部署。
(二)全面发动,形成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部署和本方案工作要求,组织发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依法落实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安监、旅游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切实将各类火灾隐患整治到位。
(三)重拳出击,严格整治。各县市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要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坚决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拘留、责令“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硬措施。特别在世博会、亚运会、省运会和国庆期间,对火灾隐患难以整改到位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要果断采取各类关停措施,确保特殊时期的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内部也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各县市要把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纳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考评范围,在年底一并进行考评验收。对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排查整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理;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在年终工作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要结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广泛宣传“平安使命”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工作部署。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程,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六)及时总结,加强反馈。各县市要及时对“平安使命”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州“平安使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24657)。“平安使命”行动工作总结于2011年1月1日前上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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