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函 [2010] 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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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函[2010]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32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切实将我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工作由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四条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将年度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条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分为100分。标准分减去扣分,再加上奖励分,为年度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管理考核得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80-89分的为合格单位。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先进单位由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州直相关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县市矿业权的审批直至验收合格。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二)年内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被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达3次以上的;
(三)因工作不落实,导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重混乱,矿产资源严重浪费,造成恶劣影响且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和问责的。
第七条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有关职能部门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
1、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县市)
2、湘西自治州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州直单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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