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规划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级规划实施负总责。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确保实现规划目标。要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将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全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二)严格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级各部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前期工作。要按照已发布的市、县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TD/T1020-1028号),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建好各级规划数据库。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建立万分之一乡(镇)规划数据库,在今年年底以前必须完成并提交数据库建库前期成果。
(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用地定额管理。用地定额是衡量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用地定额标准的宣传指导工作,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审查、土地供应等审批手续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严格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过定额的项目用地,必须依法核减。
(二)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必须有年度计划安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对项目选址、占地规模、补充耕地等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三)全力推进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工业园区以兴建工业标准化厂房引进工业企业,严格限制以地招商行为。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未供地的项目,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闲置满2年,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依法重新公开出让;对因规划调整等非用地者方面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除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以外的其他方式限期处置。
(五)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鼓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对土地供应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地区,在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土地供应率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不力的地区,相应减少用地指标。对土地供应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暂停该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一)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要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省市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新型工业化项目、重点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和县域经济发展用地,确保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实施用地。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推进工作,积极推动重大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和报批工作。对一些规模较大的用地,根据投资进度和建设需要实行分期分批用地,以保障项目前期能够落地并减少计划的闲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项建设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各地计划指标分解安排和使用的指导与调控,合理把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节奏,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使用、严格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
(三)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和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的考核和监管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每年第三季度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增或减少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对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对存在超计划批地、粗放用地、违法用地面积多、土地供应率低、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落实等问题的地方,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实施“四化两型”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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