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发〔2009〕3号
颁布日期:2009-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构建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府服务平台和统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政府服务品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实现永州赶超崛起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

清理、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收费管理;优化、再造审批流程,着力推进并联审批和行政许可在线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探索并推进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强化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府服务品质;年内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削减20%,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间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三、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和精简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51个市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关中央、省驻永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是: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编办、市档案局、市保密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人防办、市公路局、市建材办、市煤炭办、市农机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信息中心、市国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药监局、市盐务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支队。

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由主管部门负责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省政府令第235号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市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湘政办发[2008]34号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提出保留意见,经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处理。

(3)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审批部门清理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报送市政府审议。

(4)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或确定由一个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5)对一个行政许可有多个种类的,应当按照最后核发的许可证(照)名称,列明行政许可的分项目名称。

(6)对可以由县、区级以下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对市、区两级审批的事项,能简化为一级的应简化为一级,或以区级审批为主。

(7)对由省级部门终审、须由市级部门初审,或省级部门委托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注明“初审”或“委托审批”。

(8)对每一个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注明批后监管措施的方式。

(9)对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并将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编制行政审批办理流程时限表。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围绕“四位一体”的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职能,优化整合审批流程。

1、内部整合。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归并非法定审批环节,尽可能将本部门的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一时难以集中的,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实行内部并联审批。

2、部门并联。

(1)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协调机制。凡已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其审批过程涉及部门间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商定。

(2)建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机制,由市工商局牵头提出方案。

(3)建立建设项目立项并联审批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提出方案。

(4)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并联审批机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提出方案。

(5)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机制,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提出方案。

(6)建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联审批机制,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提出方案。

3、网上审批。坚持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建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电子平台,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积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平台。

4、市县区联网。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审批部门及县区中心的联网,通过联网简化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将网络平台覆盖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构建层级清晰、有机互补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完成。

主要工作程序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35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www.hunan.gov.cn)、湘政办发[2008]3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格式附后),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2009年3月25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附电子文档)及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等,一并报送市审改办审核(办公地点:市政务中心四楼411房)。

(二)审批公布阶段,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

主要工作程序为:市审改办经全面审核后,形成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下放县区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等四个目录草案,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公布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中旬至7月上旬。重点抓好内部整合、部门并联、网上审批的方案论证和组织实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7月底前完成。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各部门、各县区的审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立足点,积极投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负责,并抽调人员组建精干高效的审改工作班子,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及时完成项目清理和上报工作。

(二)分工协调。取消、调整以及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审核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由市政务中心承担。抽调的工作人员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办公,确保按期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与公布工作。

(三)务求实效。在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扎实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加强监督,将审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今年市委、市政府对县区、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要严明纪律,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工作任务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县区、管理区要根据本通知的安排以及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公布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2009年月日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1

1.1(分项目名称)

1

1.1(分项目名称)

1.2

1.2

负责人签字: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内容另行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实施机关”栏,先填列入本通知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的名称,再填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及其他组织的名称。

3.“××××项目名称”及“分项目名称”栏,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规范的项目名称。

附件2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填表时间:2009年月日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条文

清理意见

保留

取消

一次性取消

交由行业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事后监管

调整

下放管理层级

调整实施机关

合并同类事项

设定的审批时限

拟确定的审批时限

批后监管

措施

□跟踪督查□随机抽查□年检年审□日常检查□举报监督□教育培训

□复核复验□核对帐目数据□定期验证换证□公示□考核评估□行政处罚□其他:

负责人签字: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内容另行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项目名称”栏,严格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规范的项目名称。

3.“实施机关”栏,填设定依据中明确的实施机关,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应填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

4.“设定依据”栏,填设定该项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一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全称和文号,并引用设定审批项目的具体条文。

5.“清理意见”栏,审批项目拟保留的,在“保留”栏填“是”。审批项目拟取消的,在“取消”栏按照四种分类,选填一栏。“一次性取消”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政机关不再进行管理;“交由行业管理”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虽不再由行政机关实施管理,但改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改为向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改为事后监管”是指该审批项目取消后,行政机关的监管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检等方式。审批项目拟调整的,在“调整”栏按照三种分类,选填一栏。“下放管理层级”是指设定依据中明确市级以下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填下放到哪个层级;“调整实施机关”填审批项目的原实施机关和新实施机关;“合并同类事项”填哪些审批项目合并为哪一项。

6.“设定的审批时限”栏,填保留或调整的审批项目原设定依据中设定的审批时限;“拟确定的审批时限”栏,填对设定的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后的时限。

7.“批后监管措施”栏,可多选(□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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